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408号提案的答复

2021-05-31 11:10 来源:

尊敬的马兢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对现行<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旨在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更好践行公证为民宗旨,充分体现了各位委员推进司法领域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此,我们向各位委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我厅对你们的建议高度重视,迅速责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牵头协调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共同办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公证服务的概念和性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一种依申请的被动法律服务,现行的《公证法》仅列明了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和事务,相较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尚无法定(强制)公证事项。公证的权力的来源为社会公共权力而非国家法定证明权,因此公证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现行的《公证法》尚未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有待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探讨,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公证机构作为非盈利的“捐助法人”较为适宜。从我省目前情况来看,公证机构体制以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合作制为补充。    

鉴于公证服务的特殊属性,公证机构设置数量过少则公证服务供给不足,设置数量过多则会导致业内不正当竞争,降低公证公信力。因此,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保持基本稳定。自今年2月1日起,我省放开了省级以下公证执业区域,申请人可以向省内任意一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间适度竞争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    我省公证服务收费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公证服务收费下放至省级管理。    

2016年3月,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了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19年7月,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关于公证服务收费二级项目分类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53号),明确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等两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另外,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及我省有关政策精神,公证服务(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外)暂未列入应由政府购买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事项范围,因此,公证费用主要由公证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    关于部分收费标准的解释    

(一)关于“证明婚姻状况”和“证明离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解释:“证明离婚”公证为国内使用;“证明婚姻状况”公证为国境外使用,二者在使用地域、公证文字、应用场景、公证文书制作标准均不相同,因此需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二)关于保全证据类公证采取计时收费解释:据不完全统计,我省91%的保全证据公证案件均为1小时内完成,综合考虑保全证据类公证的人力成本、用时长短、工作量和执业风险等因素,并参考兄弟省份做法,采用计时收费更加有利于提高公证工作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    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的举措    

收到提案后,我厅第一时间与省发改委沟通对接,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摸底调研。2月23日,下发《关于开展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组织开展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摸底调研,通过调研,详细摸清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相关情况,按标的额分段详细统计各项公证事项涉民、涉企件数和收费金额,形成了《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摸底情况表》。    

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2月25日,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晋中鼎信公证处等代表性公证机构和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信邦典当行等企业以及部分群众进行座谈,充分听取对优化公证服务、降低公证收费的意见建议。    

三是梳理全国各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截止目前,共梳理出中部和周边12个省、市收费标准情况,并形成了《全国各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统计表》。    

四是梳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研究拟定调价方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省发改委多次开会研究重新梳理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比照中部和周边省份,研究拟定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方案,降低、放开部分涉民、涉企类公证服务收费。    

五、下一步工作    

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要求,《调价方案》还需要经过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环节,我厅已会同发改委,倒排工作计划,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争取在四月底前出台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司法行政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