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770号提案的答复

2021-05-31 15:14 来源: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商会调解工作的提案》已收悉。该提案列出三项建议清单,其中第三项建议清单为“将商会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围,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商会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该建议比较切合实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省司法厅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8年,省司法厅指导成立了我省首家异地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山西省广东商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后,山西省建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成立。截止2020年底,全省共成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13个,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人数156人,为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省司法厅还积极组织商会人民调解员参加集中培训和等级评定工作。山西省广东商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苏丽平,荣获司法部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近日,司法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为双方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为此,省司法厅将从三个方面推动此项工作。    

一是鼓励并指导各地积极成立和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针对当前我省多数市县商会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省司法厅要主动作为,督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工商联加强沟通协调,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商会组织有保障能力的,及时推动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对尚不具备条件的,根据需要指导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商会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联络站,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依法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会同省工商联,加强与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商会组织进行沟通、指导和监督,确保保障到位。    

三是协调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员补助补贴费用工作。省司法厅将积极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联络,在此基础上,做好实地调研和政策座谈研讨。深入研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对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贵单位对省政府司法行政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