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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38号建议的答复

2022-05-25 10:17 来源:


晋司函〔2022〕51号

刘越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协会成立情况

2019年12月,省司法厅推动成立山西省人民调解协会,正式开启人民调解工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推进的模式。2021年,山西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市级人民调解协会全覆盖,临汾市古县、朔州市朔城区、长治市长子县等部分县级人民调解协会也已成立。各级人民调解协会在基层调研掌握一手资料,理论研究推进调解现代化发展,大力宣传促进人民调解公信力提升,实行调解员等级评定加强队伍建设,协助开展培训增强业务能力水平,实施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指导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平安山西”建设和基层治理中也起到积极推动作,作用全面发挥、成效日渐显著。山西省人民调解协会不少经验做法得到司法部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肯定和推广。

二、经费问题说明

各级调解协会在成立及运行中,因考虑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员待遇较低、全国其他省协会均未向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等情况,我省调解协会办公经费无法通过会费方式解决。同时,人民调解协会作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团,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山西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纪发〔2014〕1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准向非事业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不准违规向社团提供经费支持或违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物资、公务用车等支持”。由此,行政部门也无法直接向人民调解协会提供经费保障。这成为制约协会工作开展和自身发展的一大问题。

三、经费解决措施

为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推进模式,充分发挥好省人民调解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业发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积极研究并推动经费问题解决。

(一)制度上规范经费保障政策。2007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晋司办〔2007〕147号),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2015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晋财政法〔2015〕48号),要求各级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预算足额保障,加强指导和督促。2019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事意见》(晋司办〔2019〕72号),明确专职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及“以案定补”政策。2021年,《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21〕34号),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A公共服务”范围。

(二)努力提高业务经费总额。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中央有关经费分类保障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费由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负担,中央和省承担较高比例。省财政厅在近年来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情况下,对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保障不降反升。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对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投入力度逐年增加。自2009年政法经费分类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分配司法行政部门的资金比例从2.7%逐步提高到目前的7.08%,2021年资金总规模达到1.64亿元,比2009年增加近1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和装备水平。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将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更加有力的经费支持。省财政厅将继续做好省本级经费保障并通过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支持,同时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保障工作。

(三)指导各市解决协会经费问题。一是参照省司法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人民调解培训、宣传、自律、等级评定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省人民调解协会承办,从省司法厅业务费中向省人民调解协会支付服务费用。二是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调解协会可以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聘请专职调解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协会章程,各级人民调解协会也可以接受有关部门资助和个人捐赠筹措经费。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