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函〔2022〕55号
周杏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规定衔接冲突及适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其中提到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确实存在,提出的工作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落实。在此,我们向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对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作了系统规定。同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部令)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取证权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执业中,经常出现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难的问题。一方面,公安机关担心侵犯、泄露当事人隐私拒绝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户籍信息。另一方面,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又会因执业权利未得到保障向有关机关投诉反映,有时候甚至会引起行政机关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隔阂与对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河南、山东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本省实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20〕6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促进我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我厅在起草了《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后,与省公安厅进行多次会商。《通知》明确规定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需要提供的材料、查询流程、格式样本、可申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范围及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执业证书的核查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推进该项工作统一化、标准化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平台的作用,与省公安厅启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协调省公安厅切实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执法督查,进一步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二)我们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完善跨部门沟通同协调机制。同时,建议省公安厅向各基层派出所统一明确律师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的情形,对本省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和外省当事人户籍信息统一予以查询,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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