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62号提案的答复

2022-05-25 10:59 来源:


晋司函〔2022〕45号


齐朕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我省地方仲裁委工作的建议》(第0762号提案)收悉。您的这一提案对我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研究参考价值。收到提案后,我厅高度重视,迅速责成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具体承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仲裁法、仲裁制度、仲裁机构有关规定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同时规定了司法监督制度。在司法监督制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违反仲裁程序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仲裁委员会是设区的市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仲裁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执行机构,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是监督机构,各负其责。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裁决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等监督制约机制。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若干意见》要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我省11个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都有驻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聘用的专职秘书长。

二、改革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

为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厅字〔2020〕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意见》《若干措施》对改革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都作出了部署,强调要求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待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委员会章程,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要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按照《若干意见》《若干措施》工作部署,省司法厅通过指导仲裁委员会换届,深入仲裁机构调研,积极指导推动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目前,司法部就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正在制订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仲裁委员会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仲裁质量和公信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仲裁法》和有关政策的学习研究,认真组织总结我省仲裁工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完善制度,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呼声,为《仲裁法》修订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加强《仲裁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司法行政机关并组织仲裁委员会通过编制仲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印发宣传资料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大力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知识,正确认识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公众知晓度,依法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仲裁工作调研指导,促进《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推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为我省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司法行政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