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06-16 18:35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发〔2023〕34号


各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

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决定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因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二、适用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其填写、说明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信用修复适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

三、工作流程

申请人选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适用以下流程:

(一)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核查方式,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内容。申请人对告知承诺制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解释。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相关内容并记录在卷。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说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情况。以上内容一式两份,由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决定。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制相关材料并已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四)承诺撤回。申请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四、核查监督

(一)核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诚信承诺进行核查核实,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进行事后抽样核查。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核查,但不得以核查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有疑义的,或者有线索反映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实,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知的,可以采信申请人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1.书面核查。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函索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民政部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个人。

2.在线核查。商请有关单位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开通数据查询端口,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数据库、系统等进行在线查对。

3.实地调查。对申请人承诺事实确有疑义或情况复杂,难以通过信函索证和在线核查获得确切信息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二)监督与风险防范

1.案件承办人监督。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2.公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执行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公示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援助事项、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地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3.群众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在山西法律服务网、当地司法行政网站、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公布对外服务电话,在服务大厅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情况反映、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五、信用约束

申请人虚假承诺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法律援助机构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依法依规作出失信惩戒:

(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文件申请法律援助。

(二)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案件尚未办结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同时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进行公示。

(三)案件已经办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同时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进行公示。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应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要加强与民政、发改、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点等线下线上平台,加强告知承诺制政策宣传,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七、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wps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wps

   3.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wps


   4.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协查函.wps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wps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