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关于推进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经省司法厅2021年第2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每季度将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报省司法厅,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1日
关于推进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和国资所发展现状,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国资所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以及培养律师人才等方面曾经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形成的经验做法,充分认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国资所一些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问题逐渐凸显,需要通过改革分类解决。参照2000年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司发通〔2000〕100号)确定的原则和思路,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紧密依靠市、县司法局党组和省、市律师协会,对全省现有77个国资所分类评估,通过改制、注销等方式,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省国资所分类改革全部完成,消除制约国资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盘活律师资源,激发律师工作积极性,更好服务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路径
国资所改革按照改制、注销两种方式同步进行,改革完成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国资所。
(一)改制。对正常开展业务、运行良好,有固定执业律师、有稳定业务收入,符合《律师法》设立合伙所规定的国资所,主管司法局同意、律所自愿,应改制为合伙所。
(二)注销。已无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无财拨款,律所无执业律师、无案件来源、无业务收入,已实际停止运行,主管司法局认为应该注销的,应予以注销。
(三)国资所注销后县域无律所的,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应当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优惠政策、统筹本地资源,引导本地规模律所开办分所,动员、鼓励、吸引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所、执业,逐步优化律所结构,壮大县域律师队伍,营造良性执业环境,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三、推进步骤
(一)调研摸底,开展评估(2021年12月底前)。省、市、县同步对本地国资所基本现状开展调研摸底,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采取组织座谈会、深入国资所实地调研、赴兄弟省市调研考察等方式,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摸清底数。
有国资所的市、县司法局重点摸清以下几类情况:
1.机构、人员编制是否还在;
2.本级财政是否还保障;
3.是否还有司法行政在编人员身份的律师在所内执业;
4.是否只有社会聘请的律师在所内执业;
5.是否已经停业;
6.是否启动过或正在启动改制、注销程序。
根据调研摸底情况,由市司法局编制本市国资所基本情况清单,准确分类、作出评估,提出改制、注销的初步意见,报省厅国资所改革领导小组。
(二)确定思路,制定计划(2022年1月1日—1月31日)。分片召开国资所主管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参加的改革论证会,逐市逐项研究国资所改革的路径、方式、步骤及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各市会同相关县(市、区)司法局制定本级国资所改革计划,报省厅国资所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国资所改革。
(三)完善措施,分类推进(2022年2月1日—9月30日)。国资所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思路实施,条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一所一策、分步推进。
1.对拟改制的国资所,要吃透政策、精心做好改制前期准备工作;对属于改制范围、但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主管司法局与国资所应启动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改制条件;对尚在做改制准备的国资所,要加强监管,确保律所规范运行。
2.对拟注销的国资所,主管司法局要尽快组织做好注销各项工作。能够立即注销的,尽快申报注销;不能立即申报注销的,要尽快完成注销准备工作,完善申请注销的相关手续。
3.确定改制、注销的国资所,统一由各市司法局报省厅国资所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报省厅行政审批处。
(四)跟踪指导,巩固成果(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对确定改制、注销的国资所,主管司法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国资所改革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1.指导、监督已改制的国资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纳税、依法承担责任,帮助解决改制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改制、注销的国资所,要结合实际、按照规定妥善处理人财物和律所名称等关键问题,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3.加强已改制国资所的指导、监督,在事权范围内给予改制后新设的所政策、经费、业务方面的指导和优惠,严防借国资所改革出现对外承包、非自有资金开办、由非律师实际控制等问题,确保改制后的国资所平稳过渡、规范运行。
四、组织领导
国资所改革在省司法厅领导下进行,省厅成立国资所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君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高剑生 省律师协会会长
武 忠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
张培义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律师协会资产与
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志萍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晋萍 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王晓骏 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
刘银栋 省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武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 员:赵燕军 省司法厅一级主任科员
朱景辉 省律师协会业务部负责人
马戌军 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王 贵 省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田早春 省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各市参照省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构成,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资所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的工作,涉及国资所改革的市、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市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全程参与、具体指导,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改革思路和进展,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要把国资所改革列入市、县司法局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时间进度、方法步骤,解决好改革过程中人员配备、安置和国资所财产审计、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帮助拟改制或注销的国资所协调解决好案件的转办等问题。
(二)明确责任,按时完成。有改革任务的市、县司法局在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争取支持,做好宣传动员和前期协调工作,推进改革顺利进行。2022年9月30日前,改制或注销的国资所,主管司法局要按照本级制定的可行性改制或注销方案,重点解决人财物等有关问题。2022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改革任务。能够提前完成改革任务的,不受以上时间节点的限制。
(三)宣传政策,加强引导。有改革任务的市、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将省厅的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传达到所有国资所,讲清改革的背景、目的、意义、方法、路径、步骤和要求,赢得国资所对改革的理解支持。要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对国资所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一般不在媒体进行专门宣传报道,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当地国资所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厅和省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各市司法局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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