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办〔2022〕9 号
有关市司法局,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局),省戒毒管理局,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山西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考核工作,科学评价戒毒人员的戒毒效果和现实表现,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戒毒人员的考核结果是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戒毒人员考核工作。诊断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审核公示工作。戒治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考核计分、合议公示、资料汇总、台帐管理、奖罚兑现等工作。
第四条 对戒毒人员的考核包括生理脱毒、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行为表现和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戒毒人员的考核形式为计分考核。采用确定考核分值、奖励与惩戒、综合评定、预减戒期的办法,实行“日考核、周小结、期 / 月公示、按自然月预减戒期”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计分考核
第六条 考核总分值构成:
(一)生理脱毒期:考核总分值 6 分,其中生理脱毒 5 分、行为表现 1 分,考核不超总分值。
(二)教育适应期:考核总分值 13 分,其中生理脱毒 2 分、教育矫正 2 分、心理矫治 2 分、康复训练 2 分、行为表现 5 分,考核不超总分值。
(三)康复巩固期:每月考核总分值 15 分,其中生理脱毒 1分、教育矫正 1 分、心理矫治 1 分、康复训练 1 分、行为表现 10分、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1 分,考核不超总分值。
(四)回归指导期:每月考核总分值 15 分,其中生理脱毒 1分、教育矫正 1 分、心理矫治 1 分、康复训练 1 分、行为表现 10分、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1 分,考核不超总分值。
第七条 戒治大队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专业中心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对戒毒人员的戒治情况进行按期或逐月考核。
第八条 基础分为零分,戒治大队对行为表现通过奖励和惩戒计算每期 / 月得分;专业中心按各自评分标准,在规定分值内确定每期 / 月得分。
第九条 逐期 / 月对戒毒人员考核计分,以当期 / 月考核积分折算为预减期天数,并按照自然月折抵戒毒期限:
(一)每积 2 分折算预减期 1 天;
(二)当月剩余积分,累计至下月折算。
第十条 新增戒毒人员属于系统内部调遣的,原分期不变,接续考核计分。
在公安戒毒所严格参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的戒毒人员,转入司法戒毒所时有完整考核计分档案的,原分期不变,接续考核计分。在公安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的戒毒人员,参照生理脱毒期管理。
由公安戒毒所转入或从外省戒毒所调入时,没有完整考核档案或采用其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自入所当日起,从生理脱毒期开始考核和流转,原执行单位每月行为表现最高不得超过 8分,在康复巩固期兑现,计入行为表现积分。
第十一条 戒毒人员探视期间连续考核。所外就医期间停止考核,病愈回所后恢复考核,所外就医前的考核积分有效。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刑罚等执行完毕或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又被转送回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直接进入原分期,接续考核计分,原分期考核积分有效。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戒毒人员的奖励分为加分和记功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戒毒人员同一行为可能受到多重奖励加分的,按最高分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戒毒人员积极投稿,被所内小报采用的,每篇加 1 分;被所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 2 分;
(二)在全所性的安全管理、教育矫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加1-2 分;
(三)在社会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加 1-2 分;
(四)班组长、自管会委员、生产安全员、信息员等履职到位的,每月加 1-2 分(公安戒毒所不进行考核);
(五)内务及个人卫生保持优秀的,每月加 1-2 分;
(六)行为养成优秀的,每月加 1-2 分;
(七)保质保量完成康复劳动任务的,每月加 1-2 分(公安戒毒所不进行考核);
(八)所帮扶的危重人员当月安全平稳的,每月加 1-2 分;
(九)积极帮助生活困难或患病戒毒人员的,每月加 1-2 分;
(十)积极主动改善家庭关系效果明显的,每月加 1-2 分;
(十一)积极参加全所性的竞赛活动,团体项目获得第一名、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加 2 分;
(十二)当月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月加 2 分;
(十三)在政法机关破获案件时提供有效线索的,加 3-10 分;
(十四)检举揭发或阻止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加 3-10 分;
(十五)检举揭发或阻止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加 3-10 分;
(十六)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加 3-10 分;
(十七)其他情形应当给予奖励的,酌情加分。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申报记功奖励,被记功奖励的视情节可以提出提前 30 天 -180 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申报记功奖励时,应当附本人申请、戒治大队请示、专项事迹材料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证明材料。
(一)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毒、涉邪教、涉文物、涉环境治理等重大案件或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检举揭发或阻止戒毒人员预谋脱逃、集体闹事、袭警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私藏、传递、吸食毒品,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情形应当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十六条 对行为表现突出但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或公安机关未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标准,提高处遇标准或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惩 戒
第十七条 对戒毒人员的惩戒分为扣分、警告、训诫、记过、责令具结悔过五种情形。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违反所规所纪,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遵章守纪方面
1、未按规定掌握应知应会内容的,扣 1-2 分;
2、夜间看护打瞌睡的,扣 1-2 分;
3、私窜宿舍的,扣 1-2 分;
4、对互帮小组其他成员监督不力的,扣 1-2 分;
5、不遵守作息制度或扰乱他人休息的,扣 1-2 分;
6、在公共场所喧哗、嬉闹、起哄的,扣 1-2 分;
7、队列动作不规范、口号不洪亮、精神萎靡不振的,扣 1-2分;
8、不服从班组长、自管会委员、生产安全员正确管理的,扣1-2 分;
9、对其他戒毒人员叫绰号、说粗话脏话、侮辱谩骂等行为的,扣 1-2 分;
10、捡拾财物不主动上交或归还的,扣 1-2 分;
11、侵占、索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扣 1-2 分;
12、浪费水、粮食或私存饭菜的,扣 1-2 分;
13、破坏环境卫生,乱吐乱扔,乱写乱画的,扣 1-2 分;
14、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 1-2 分;
15、内务卫生或责任区卫生不合格的,扣 1-2 分;
16、班组长、自管会委员、生产安全员、信息员工作不尽责的,扣 1-2 分;
17、当众发泄不满情绪的,扣 1-3 分;
18、通信、通话、探访时有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言行或授意亲属提供违禁物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扣 1-3 分;
19、对待亲属态度恶劣、提过分要求的,扣 1-3 分;
20、以患病为借口逃避康复劳动或企图达到离所就医、所外就医目的的,扣 1-3 分;
21、传递、私藏违禁品、危险品情节较轻的,扣 1-3 分;
22、指使他人殴打他人或拉偏架,未造成后果的,扣 1-3 分;
23、对重点人员未起到帮扶作用的,扣 1-3 分;
24、不服从戒治管理的,扣 1-3 分;
25、散布消极言论打击他人戒治积极性的,扣 3-10 分;
26、擅自离开规定活动范围的,扣 3-10 分;
27、违反规定带烟、带火、吸烟的,扣 3-10 分;
28、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未造成后果的,扣 3-10 分;
29、教唆、怂恿他人违规违纪或包庇坏人坏事的,扣 3-10 分;
30、拉帮结伙、欺小凌弱、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无理取闹、赌博、偷盗,扰乱戒治管理秩序情节较轻的,扣 3-10 分;
31、不配合治疗,不尊重医护人员,不遵守就诊秩序,无理取闹的,扣 3-10 分;
32、顶撞民警职工的,扣 10-20 分;
33、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酌情扣分。
(二)教育矫正方面
1、散布与教育内容相左言论的,扣 1-2 分;
2、不积极参加或拒不参加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等活动的,扣 1-2 分;
3、不认真记笔记,不按时完成作业、心得体会的,扣 1-2 分;
4、考试考核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扣 1-2 分;
5、不能按规定递交悔过书、决心书等材料的,扣 1-2 分;
6、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扣 1-2 分;
7、私自或违规使用教学设施造成身体伤害或设施损害的,扣1-3 分;
8、不遵守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活动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的,扣 3-10 分;
9、不尊重教师的,扣 3-10 分;
10、其他不符合教育矫正工作要求行为的,酌情扣分。
(三)康复劳动方面
1、未完成康复劳动任务的,扣 1-2 分;
2、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 1-2 分;
3、不掌握操作规程或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的,扣 1-2 分;
4、不坚守康复劳动岗位、交头接耳、嬉闹、干私活的,扣 1-2分;
5、康复劳动现场卫生不达标的,扣 1-2 分;
6、消极怠工、弄虚作假、虚报产量的,扣 1-3 分;
7、拒绝参加康复劳动或不服从康复劳动安排的,扣 3-10 分;
8、浪费、损坏、丢失、私藏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的,扣 3-10分;
9、故意隐瞒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的,扣 3-10 分;
10、生产事故的间接责任者,扣 3-10 分;
11、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酌情扣分。
(四)坦白检举方面
1、隐瞒本人重要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扣 3-10 分;
2、对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的,扣 3-10 分;
3、栽赃陷害、造谣中伤他人的,扣 3-10 分;
4、威胁、报复检举人的,扣 3-10 分;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首次发生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改正及时的,可以不作扣分处理,但应当给予提醒、警示。
第二十条 戒毒人员当月扣分超过考核总分值的,应当按负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戒毒人员一次性扣分达到 10 分的,戒治大队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记过、责令具结悔过处分:
(一)传递、私藏、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传递、私藏手机、现金、酒类、药品、打火机、火柴、网络终端、刀刃具、绳索及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危险品的;
(三)拉帮结伙、欺小凌弱、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无理取闹、赌博偷盗、扰乱戒治秩序等行为后果严重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唆使殴打他人性质恶劣的;
(五)隐瞒真实身份,经查证属实的;
(六)伪装积极、欺骗民警的;
(七)拉拢腐蚀民警或者袭警的;
(八)探视期间重新吸毒、发生其他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归的;
(九)与外来人员界限不清、违规接触和交换物品的;
(十)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损毁设备或发生生产事故的;
(十一)吞食异物、绝食、长期泡病号、装病的;
(十二)故意遮挡监控摄像头的;
(十三)预谋或实施脱逃、行凶、自伤自残自杀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戒毒人员受到训诫处分的,一次性扣 20 分。戒治大队要安排专人或集体进行训诫谈话,分析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立即改正。训诫处分的有关情况要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一次性扣 30 分。戒治大队应当要求戒毒人员反省违规违纪行为,深刻吸取教训。处分决定及有关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受到责令具结悔过处分的,一次性扣40分,同时可以申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戒治大队应当责令戒毒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写出书面检查,反省言行,并保证悔改。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和书面检查应存入档案。
第五章 奖惩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理脱毒期在戒毒人员入所 7 日后、教育适应期结束后 3 日内、康复巩固期每月初、回归指导期结束前 3 日内,诊断评估中心召集专业中心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对戒毒人员的戒治情况进行评估。戒治大队逐日填写《戒毒人员日考核登记表》,按月填写《戒毒人员考核汇总表》,按季度报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戒毒人员获得加 2 分以下奖励的,由戒治大队研究决定;获得加 2 分及以上和记功奖励的,需填写《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由戒治大队领导签批,报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其中,受到记功奖励的,需经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研究,报所务会批准。
(二)职能科室需对戒毒人员进行奖励的,填写《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报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所在戒治大队兑现。
第二十八条 惩戒的审批程序
(一)戒毒人员扣 2 分及以下的,由现场管理民警决定;扣 2分以上 10 分以下的,由戒治大队民警集体研究决定。
(二)戒毒人员受到警告、训诫、记过、责令具结悔过处分的,由戒治大队民警集体研究决定,填写《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报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其中,受到记过、责令具结悔过处分的,由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报请所务会批准。管理部门根据分管所领导审批或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决定,制作《戒毒人员惩戒决定书》,交由戒治大队执行。
(三)职能科室需对戒毒人员进行惩戒的,填写《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报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戒治大队兑现。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结果应逐月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为3 个工作日。戒毒人员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辩,戒治大队要认真复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戒毒人员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接到申辩的部门要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戒治大队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戒毒场所主管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查处,确保戒毒人员考核工作规范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戒毒人员奖惩决定,并及时予以纠正: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事实材料虚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奖惩决定由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作出。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因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导致考核结果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所内监督、上级部门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特邀执法监督员、戒毒人员亲属、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山西省禁毒戒毒工作形势需要,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情况、诊断评估情况及戒毒人员戒治实际,经山西省公安厅、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禁毒办会商同意,可以对考核积分折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阶段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考核积分按原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晋戒毒网发〔2019〕115 号)折算预减期天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配合施行。
政策解读http://sft.shanxi.gov.cn/zwgk/xxgkml/yswj/202203/t20220320_5479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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