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
接触交往负面清单》的通知

2022-02-16 10:26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2日


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60号),制定本清单。

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不得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会见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或者案件相关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二、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

三、律师不得请求负责分案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四、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五、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六、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七、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滥用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执行、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八、律师不得请求执行人员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九、律师不得请求执行人员违反规定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财产;

十、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裁定案件暂缓、中止及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

十一、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请求代领当事人的案件标的款物;

十二、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法律意见;

十三、律师不得请托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向上级、下级或者其他机关提供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十四、律师不得请托法官、检察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联系案件承办工作人员,违规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办理情况、工作秘密,以不正当方式对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办案产生不当影响;

十五、律师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亲朋、好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特殊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十六、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或者与法官、检察官共同受贿;

十七、律师不得为了承揽案件,在事前或者事后给予法官、检察官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特殊关系,要求其介绍案件、承办其介绍案件;

十八、律师不得以案件代理费抽成、分成或者支付案件“介绍费”“合作费”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十九、律师不得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向其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

二十、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一同办案过程中,不得支付应由法官、检察官承担的差旅、食宿等费用,或者安排法官、检察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豪华酒店、安排豪华宴请等;

二十一、律师不得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提供金融担保等形式向法官、检察官输送利益,或者接受法官、检察官委托进行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

二十二、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安排法官、检察官参加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装修房屋、支付、报销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三、在案件办理期间,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出借款项、出租出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十四、律师不得为法官、检察官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标的;

二十五、律师不得邀请法官、检察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十六、律师不得邀请法官、检察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其他庆典活动;

二十七、案件办理期间,律师不得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或者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违规免费或者超低收费办理法律事务;

二十八、律师不得安排或者介绍安排法官、检察官的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者挂名领薪。

本清单适用范围为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清单所称“律师”是指在山西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 (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政策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psyzOa_RSjwIkxD3xsqyR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