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办〔2022〕23号
各市司法局,厅社区矫正管理处(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受委托司法所的执法权限,省司法厅对社区矫正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山西省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权责清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30日
| 山西省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责类型 | 权责 编码 |
权力内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监督指导权 | S-01 | 监督检查全省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1.省司法厅“三定规定” | 1.对全省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 | 监督指导权 | S-02 | 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71、72、75条 |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对社区矫正安全隐患等事项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督察机制,对全省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接受教育矫正的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督察并督促整改。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掌握社区矫正重大突发事件,并视情况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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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督指导权 | S-03 | 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1.《社区矫正法》第11、12、13条 2.省司法厅“三定规定” |
1.指导和推动全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
| 4 | 监督指导权 | S-04 | 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 | 1.《社区矫正法》第5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11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7条 |
1.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推动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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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监督指导权 | S-05 |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 1.《社区矫正法》第16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9条 |
1.依法协调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2.依法对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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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刑事执行权 | S-06 | 办理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42、46、47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52条 |
1.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缓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逐级上报至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3.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假释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逐级上报至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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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刑事执行权 | S-07 | 审核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延期三个月以上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申请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24条 | 1.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三个月以上的,逐级上报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 | |
| 8 | 刑事执行权 | S-08 | 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条、41条 |
1.负责跨省执法的社区矫正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2.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跨省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逐级报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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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责类型 | 权责 编码 |
权力内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监督指导权 | SJ-01 | 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4条 | 1.对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 | 监督指导权 | SJ-02 | 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71、72、75条 |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对社区矫正安全隐患等事项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督察机制,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接受教育矫正的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督察并督促整改。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掌握社区矫正重大突发事件,并视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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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督指导权 | SJ-03 | 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1.《社区矫正法》第11、12、1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4条 |
1.指导和推动全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
| 4 | 监督指导权 | SJ-04 | 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 | 1.《社区矫正法》第5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11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7条 |
1.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推动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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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监督指导权 | SJ-05 |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 1.《社区矫正法》第16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9条 |
1.依法协调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2.依法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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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刑事执行权 | SJ-06 | 办理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42、46、47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52条 |
1.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经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缓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假释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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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刑事执行权 | SJ-07 | 外出申请审批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 | 1.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
| 8 | 刑事执行权 | SJ-08 | 免分类管理审批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条 | 1.对于患严重疾病、身体严重残疾等活动能力缺失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执行地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分类管理。 | |
| 9 | 刑事执行权 | SJ-09 | 审核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延期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申请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24条 | 1.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 |
| 10 | 刑事执行权 | SJ-10 | 批准查阅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 1.《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 | 1.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原则上不得借阅。 2.确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阅的,需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查阅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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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刑事执行权 | SJ-11 | 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条 |
1.负责跨市执法的社区矫正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2.社区矫正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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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责类型 | 权责 编码 |
权力内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监督指导权 | XJ-01 |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71、72、73条 |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对社区矫正安全隐患等事项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掌握社区矫正重大突发事件,并视情况及时上报县司法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3.与同级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4.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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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督指导权 | XJ-02 |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1.《社区矫正法》第11、12、1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4条 |
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
| 3 | 监督指导权 | XJ-03 | 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 | 1.《社区矫正法》第5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11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7条 |
1.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推动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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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刑事执行权 | XJ-04 | 调查评估 | 1.《社区矫正法》第18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4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章 4.《山西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 |
1.接受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研判,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2.收到调查评估委托文书及所附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情况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及时核对拟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居住地相关情况,发现因调查评估对象姓名、居住地不真实或者身份不明等情况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机构反馈调查评估意见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或者对同一案件、 同一被调查评估对象已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委托调查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出具《不予调查评估函》并说明理由。 4.依法组成不少于2名成员的调查评估小组,采取查阅、调取、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评估,经社区矫正机构综合分析研判,对被调查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意见。 5.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文书 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评估结果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员和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 7.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调查评估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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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刑事执行权 | XJ-05 | 接收登记 | 1.《社区矫正法》第21、22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7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1、22条 4.《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试行)》第5条 |
1.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负责依法移送的公安机关、监狱当面办理交付接收手续。 3.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二十四小时查找无果的,应当书面提请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4.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接受治疗的医院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5.自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基本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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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刑事执行权 | XJ-06 | 文书衔接 | 1.《社区矫正法》第20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6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施细则》第21、23条 |
1.接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 2.未收到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或者收到的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3.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 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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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刑事执行权 | XJ-07 | 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 1.《社区矫正法》第22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8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6条 4.《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
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调查评估形成的相关文书及证明材料、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产生的审批文书、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送病情复查资料、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台账及资料等。 | |
| 8 | 刑事执行权 | XJ-08 | 不准出境告知、报备 | 1.《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7条 3.国家移民局《关于印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移民公〔2021]420号) 4.《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6条 |
1.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准出境。 2.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并进行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报备期限应当与社区矫正期限一致。 3.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特赦等原因解除社区矫正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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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刑事执行权 | XJ-09 | 委托管理 | 1.《社区矫正法》第9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0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25条 |
1.采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职责、时限等,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根据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应当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委托司法所管理。 3.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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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刑事执行权 | XJ-10 | 建立矫正小组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7、28条 |
1.对没有委托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其报到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确定成员不少于三人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2.矫正小组成员不能履行相应责任的,应当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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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刑事执行权 | XJ-11 | 组织入矫宣告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0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 |
1.自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入矫宣告。 2.入矫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3.公开宣告的,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不公开进行,但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签名。 4.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场所参加宣告的,应当派员到其住所或者治疗地进行宣告,并保留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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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刑事执行权 | XJ-12 | 制定、调整和落实矫正方案 | 1.《社区矫正法》第24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2条 |
1.对没有委托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落实相应矫正措施。 2.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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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刑事执行权 | XJ-13 | 实施分类管理 | 1.《社区矫正法》第24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1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0、31、62条 4.《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2.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由严至宽分别实施一、二、三类管理, 采取相应矫正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3.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类别的调整,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后执行,也可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进行调整。 4.对因患严重疾病、身体严重残疾、活动能力缺失,经执行地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不实施分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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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刑事执行权 | XJ-14 | 信息化核查和实地查访 | 1.《社区矫正法》第26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3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34条) |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其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2.通过“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随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点名抽检,进行信息化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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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刑事执行权 | XJ-15 | 组织查找失联社区矫正对象 | 1.《社区矫正法》第30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8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1条 |
1.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立即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查找。 2.二十四小时查找无果的,书面提请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3.及时将查找情况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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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刑事执行权 | XJ-16 | 审核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身体情况报告和病情复查材料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6条、38条 |
1.组织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病情复查审核小组,每月审核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身体情况报告,每三个月审核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病情诊断证明材料。 2.根据工作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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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刑事执行权 | XJ-17 | 调整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期限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7条 |
1.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 2.对延期一个月以上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签署意见并呈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3.批准延长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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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刑事执行权 | XJ-18 | 会客审批 | 1.《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5条 |
1.审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有关人员的申请。 | |
| 19 | 刑事执行权 | XJ-19 |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5条 |
1.对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 根据禁止令的内容,函告有关部门、单位、场所或者个人给予配合。 2.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正当理由需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决定批准与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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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刑事执行权 | XJ-20 | 外出申请审批 | 1.《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9、40、43 |
1.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申请进行审批,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2.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签署意见后呈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3.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商外出目的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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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刑事执行权 | XJ-21 |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 1.《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1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的申请进行审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2.对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在外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商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助管理,省内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管理,具体可以委托就读学校所在地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 3.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 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跨省的, 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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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刑事执行权 | XJ-22 | 执行地变更审批 | 1.《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0、31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4条 |
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提出变更执行地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有共同管辖权的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 2.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七日内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3.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原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在五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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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刑事执行权 | XJ-23 | 组织实施考核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7、48、4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 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后三个月内实行月考核,之后实行季度考核。 2.成立不少于三人的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考核结果进行集体评议。 3.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及矫正小组成员并定期公示,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社区矫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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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刑事执行权 | XJ-24 | 调整矫正措施审批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4、35、59条 | 1.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或者文化程度等原因,提出的思想汇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的申请。 2.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职业原因,提出的调整其签到时间的申请。 3.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因年老或身体原因,提出的不参加公益活动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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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刑事执行权 | XJ-25 | 给予表扬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3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1.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且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依法给予表扬。 2.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可以予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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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刑事执行权 | XJ-26 | 提出减刑建议 | 1.《社区矫正法》第33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2条 |
1.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2.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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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刑事执行权 | XJ-27 | 给予训诫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4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 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 |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应当给予训诫情形的,依法给予训诫。 | |
| 28 | 刑事执行权 | XJ-28 | 给予警告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5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 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 |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应当给予警告情形的,依法给予警告。 | |
| 29 | 刑事执行权 | XJ-29 |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6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1条 |
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 3.治安管理处罚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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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刑事执行权 | XJ-30 | 电子定位装置使用审批 | 1.《社区矫正法》第29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7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0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签署意见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告知书,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4.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取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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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刑事执行权 | XJ-31 | 提请撤销缓刑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6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2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具有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且原审是县级人民法院的,向原审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2.如果与原审人民法院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审是县级人民法院的,向执行地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3.建议书、裁定书抄送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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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刑事执行权 | XJ-32 | 提请撤销假释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7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2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具有依法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且原审是县级人民法院的,向原审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2.如果与原审人民法院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审是县级人民法院的,向执行地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3.建议书、裁定书抄送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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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刑事执行权 | XJ-33 | 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 1.《社区矫正法》第28条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3条 |
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情形时,一般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2.原决定机关不在本省的,可以提请与原决定机关同级的本省执行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3.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 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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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刑事执行权 | XJ-34 | 提请逮捕 | 1.《社区矫正法》第47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8条 |
1.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2.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3.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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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刑事执行权 | XJ-35 | 开展教育矫正 | 1.《社区矫正法》第36条、40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3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5、56、57条 |
1.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类别、犯罪类型、年龄结构、现实表现等情况,采用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 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2.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组织入矫教育,包括组织观看入矫教育片、队列训练、法治教育、警示教育等。 3.对社区矫正对象有针对的开展分类教育、集体教育,一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受集中教育、心理教育不少于二次,二类、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受集中教育、心理教育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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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刑事执行权 | XJ-36 | 开展帮扶 | 1.《社区矫正法》第37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5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0、61条 |
1.定期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帮扶需求,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帮扶措施。 2.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协助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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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刑事执行权 | XJ-37 | 组织公益活动 | 1.《社区矫正法》第42条 2.《社区矫正分实施办法》第44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8、59条 |
1.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2.公益活动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分散进行。 3.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安排其参加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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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刑事执行权 | XJ-38 | 暂停社区矫正措施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4条 | 1.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执行社区矫正措施。 2.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矫正期满的,按时为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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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刑事执行权 | XJ-39 | 解除矫正 | 1.《社区矫正法》第44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3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2、63条 |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在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3.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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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刑事执行权 | XJ-40 | 组织解矫宣告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62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 |
1.社区矫正对象管制期满、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或者被赦免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2.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宣告不公开进行。 3.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届满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困难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不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但应当当面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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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刑事执行权 | XJ-41 | 终止矫正 | 1.《社区矫正法》第45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65条 |
1.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依法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 2.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自收到死亡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死亡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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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刑事执行权 | XJ-42 | 档案查阅审批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2.《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第16、17、18条 |
1.审批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出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申请。 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档案提出查阅申请的,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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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责类型 | 权责 编码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刑事执行权 | SFS-01 | 接受委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1.《社区矫正法》第9条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0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条 |
1.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
| 2 | 刑事执行权 | SFS-02 | 参与调查评估 | 1.《山西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15条 | 1.参与调查评估,通过走访、座谈、个别约谈、查阅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召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被调查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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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刑事执行权 | SFS-03 |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8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6条 |
1.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2.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工作记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家庭走访、分类管理、考核奖惩、日常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形成的材料,报请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的相关文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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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刑事执行权 | SFS-04 | 建立矫正小组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9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7条 |
1.自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同时将矫正小组成员信息及矫正小组责任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2.矫正小组成员不能履行相应责任的,应当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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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刑事执行权 | SFS-05 | 参加入矫宣告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0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9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第6条 |
1.参加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入矫宣告。 | |
| 6 | 刑事执行权 | SFS-06 | 制定、调整和落实社区矫正方案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2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3条 |
1.自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负责落实。 2.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表现等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3.制定和调整矫正方案可以征求矫正小组成员意见,制定和调整完成后应当通知矫正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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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刑事执行权 | SFS-07 | 提出分类管理级别调整意见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1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38条 |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管理类别调整意见,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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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刑事执行权 | SFS-08 | 实施日常考核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47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4、18条 |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况,定期对其考核。 2.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后三个月内实行月考核,之后实行季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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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刑事执行权 | SFS-09 | 信息化核查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3、28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34条 3.《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试行)》第6条 |
1.通过“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或者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2.对一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点名抽检每周不少于一次,二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点名抽检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点名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 3.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该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至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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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刑事执行权 | SFS-10 | 实地查访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3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条 |
1.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查访,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2.对一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每月不少于一次,二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3.对不实施分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查访或者见面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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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刑事执行权 | SFS-11 |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8、32、35、36、40条 |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一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二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两周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2.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4.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5.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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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刑事执行权 | SFS-12 | 外出申请审批(七日以下)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39、40、43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2.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履行申请外出审批手续。 3.社区矫正对象因本人突发疾病、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者亡故等不可预知情况,需立即外出的,经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同意后,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立即外出,但事后应当履行申请外出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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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刑事执行权 | SFS-13 | 对社区矫正相关申请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29、30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9、40、41、44、45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18条 |
1.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2.对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工作、就学和生活需要提出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3.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提出的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4.对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正当理由需申请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5.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有关人员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6.对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或者文化程度等原因,提出的思想汇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7.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职业原因提出的调整其签到时间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8.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年老或身体原因提出的不参加公益活动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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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刑事执行权 | SFS-14 | 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事项签署意见 | 1.《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符合表扬的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2.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应当给予训诫、警告以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3.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应当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以及提请减刑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建议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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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刑事执行权 | SFS-15 | 组织实施教育矫正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3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55、56、57条 |
1.采用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体教育。 2.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对其实施分类教育;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3.一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或者个别教育不少于二次;二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或者个别教育不少于一次;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或者个别教育不少于一次。 4.开展教育帮扶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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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刑事执行权 | SFS-16 | 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5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0、61条 |
1.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协助,定期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帮扶需求,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帮扶措施。告知其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3.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5.协助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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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刑事执行权 | SFS-17 | 组织公益活动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32、58、59条 |
1.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技能水平、个人特长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公益活动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分散进行。 2.分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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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刑事执行权 | SFS-18 | 协助组织解矫宣告 | 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4条 2.《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6条 3.《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 |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协助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解除矫正宣告,或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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