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修改《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2024-08-26 10:22 来源:


晋司办发〔2024〕58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安排部署,现将《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清理修改如下。

一、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山西省司法厅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的晋司办[2021]6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适应需求配置资源,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统筹研判司法鉴定资源配置和实际需求,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基准,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上年度平均业务量达不到全国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不再增加鉴定机构”的全部内容删除。

二、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于2023年7月14日印发的晋司办发[2023]44号《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五、关于换届工作(三)换届程序:一是仲裁委员会向所在地市政府提交申请换届的请示,市政府批复后,仲裁委员会推进和完成换届准备工作;二是仲裁委员会向省司法厅仲裁管理处提交换届材料,省司法厅仲裁管理处对提交的换届材料进行审阅;三是换届材料符合换届要求后,仲裁委员会向市政府报送换届材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XX市人民政府关于第X届XX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的请示》和换届材料;四是经省政府复核同意换届后,由市政府发文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成立;五是仲裁委员会及时将换届全套材料及时报省司法厅(直接报送省司法厅仲裁管理处),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备案”内容修改为“一是仲裁委员会经市司法局向所在地市政府提交申请换届的请示,市政府批复后,仲裁委员会推进和完成换届准备工作;二是由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呈报《XX市人民政府关于第X届XX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的请示》和换届材料;三是由省司法厅负责将仲裁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司法部备案”。

三、晋司办[2021]6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晋司办发[2023]44号《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个文件不再重新发文,按照修改内容实施。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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