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办发〔2026〕6号
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全省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2026年3月4日至4月3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二、检查考核内容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中强化政治引领情况、规范组织建设情况、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情况、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情况,落实建章立制情况、严明纪律作风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三)其他事项。对律师事务所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开展部署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实施步骤
本次年度检查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自查准备阶段(3月4日—3月10日)
1.考核自查。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本通知检查考核内容的要求,准备相关印证材料,并形成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
2.网上申报。律师、律师事务所分别登录山西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地址: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补全、更新律师、律师事务所全部信息。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系统上传律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PDF版,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账号为单位全称,律师协会账号为单位简称,律师事务所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账号为执业证号,初始密码统一为Shanxi@#2026)
(二)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2日)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协会根据辖区律师事务所通过律管系统上报的资料,结合其日常表现,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在律管系统中为律师事务所登记初审意见并完成上报。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协会要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事项做好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工作,同时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补全工作情况,确保律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省、市律师协会结合律师、律师事务所会员义务履行等情况,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盖章阶段(4月13日—4月30日)
通过律管系统完成考核流程的律师事务所,派专人携带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所有律师执业证书至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考核盖章手续。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省直所直接提交省厅律师工作处):
1.两份《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初审单位公章);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区)设有分所或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或分支机构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各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同时应加盖“考核年度”(2025年度)、“考核结果”和“考核备案年度(2026年5月至2027年5月)”印章。两枚专用章均为椭圆形,“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的长轴4.6cm、短轴3.5cm,“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长轴3.9cm、短轴3.0cm,章上应注明“山西省××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作用,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担负起对本所律师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去年党建、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等次建议,对律管系统中多年未参加考核的“僵尸”律师要及时依法清理注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省厅将联合省律协派出检查考核工作组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二)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考核。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考核由省厅、省律师协会直接组织实施。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在2026年3月10日前,在律管系统“诚信信息管理”模块中“行政处罚管理”“行业处分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6年3月3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信息的填报工作(对于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务必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至律管系统)。要重点对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及律所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各市司法局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情况报告报送省厅。
(三)严格承诺,分批核查。继续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分批次核查辖区内律所、律师作出的承诺事项,确保实现核查“全覆盖”。对于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律所、律师,要督促及时整改,并列入重点核查名单,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受到处罚、处分或经投诉查实的律所、律师,要列入本年度核查名单,重点核查。
(四)把握节点,从严考核。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2日),暂停办理律所和律师新设立、新执业及变更事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律所需在自查准备阶段(3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变更。已新设立律所的负责人和合伙人应在3月10日前完成转所手续,转所后在新所参加考核,由原所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转所手续的,在原所参加考核,同时视为放弃新设立律所的公告。已新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派驻手续,在新所参加考核,原所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派驻手续的,暂缓考核,待正式派驻后补考核。对于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责令整改问题的,对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整改完成后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专职党员律师,对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完成接转手续后补考核。补考核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
已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且以合并后名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须尽快办理原所变更或注销、原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相关手续,使合并后律所名实相符,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未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的,暂缓年度考核。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相关信息表.xls
省司法厅联系人:张 平 韩 婧
联系电话:0351-3802334 邮箱:sftlgc@163.com
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人:王鹏 程旭燕
联系电话:0351-5626209 邮箱:sxlsdw@126.com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0351-3802169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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