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4-02-28 11:12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发〔2024〕13 号


各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两高两部”《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中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规范全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制定《山西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信息。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8日        

山西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规范全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含义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是指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相关信息,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法律援助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援助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在公开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法律援助信息,遵循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保存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法律援助信息:

(一)法律援助机构信息,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情况;

(二)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援助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法律援助通知公告公示;

(五)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

(六)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

(七)经济困难个人诚信承诺人员名单;

(八)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动态;

(九)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法律援助信息,灵活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法律服务网等相关网站;

(二)司法行政机关微博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设在服务场所的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援助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援助信息的单独获取与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法律援助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法律援助信息提供便利。

在公开法律援助信息前,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公开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为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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