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发〔2025〕55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与上位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代替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从即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废止文件目录如下:
1.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意见(晋司办〔2012〕188号)
2.关于加强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晋司办〔2012〕240号)
3.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规定》的通知(晋司办〔2013〕76号)
4.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更换(补发)规定》的通知(晋司办〔2013〕203号)
5.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许可的意见(晋司发〔2014〕3号)
6.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更换(补发)规定》的通知(晋司办〔2014〕73号)
7.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6〕15号)
8.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高等院校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司办〔2016]81号)
9.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晋司通〔2020〕55号)
10.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行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晋司办〔2020〕61号)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11月7日
版权所有:山西省司法厅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邮编:030006| 联系电话:0351-3802200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咨询电话: 3802336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17 |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