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函〔2023〕30号
张德梅代表:
您与靳宝全、郑晋琴、周杏梅、崔军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积极探索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监察监督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司法部于2022年3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已在戒毒系统实体化运行,具体如下。
一、深入调研,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我们在深入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于2022年后半年会同省检察院七部,就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先后前往新店戒毒所、女子戒毒所、下寨戒毒所、大辛庄戒毒所开展实地调研,初步确定了工作方向及草案。经多次联席会议研讨、征求意见,双方于2022年12月16日联合下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对法律依据、工作原则、监督方式、监督事项等作出详细规定,并确定新店所、女所、大同市所、落阵营所、大辛庄所、临汾所、董村所为试点单位开展检察监督驻所试点工作。
二、启动试点,建立工作机制
2023年2月起,七个试点单位先后与对口检察机关召开了联席会议,结合场所工作实际,就规范、廉洁、文明执法及监督流程、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交流,为推动检察监督试点工作落地运行指明了方向。3月份,各试点单位分别于场所内设立了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并先后挂牌,标志着我省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转入实体运行阶段。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韩成军前往新店戒毒所、女子戒毒所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参观调研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进一步推动了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落地落实。
三、明确责任,规范执法监督
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要求及前期各试点工作经验,明确以下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事项:
(一)检察监督方式
试点单位驻地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试点单位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活动存在潜在行政违法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制发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争议化解。
(二)检察监督范围
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法律文书规范、权利救济渠道告知等情况;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况;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情况;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情况;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所内死亡、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等处理情况;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部门联动机制
试点单位驻地基层人民检察院与试点单位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日常联络、重点案件会商等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并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事宜,实现检察监督和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重大工作部署、重点案件办理等信息共享,持续推动强制隔离戒毒综合执法信息与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工作和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启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体制,大力推动实施全方位执法监督机制,倒逼场所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全力配合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开展。同时,适时扩大检察监督试点工作范围,直至实现全系统覆盖。我们将以检察监督驻所工作为基点,持续提升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场所安全稳定工作,为平安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负 责 人:张 韬
承 办 人:仝 炜 姜 鑫
联系电话:0351-6922209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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