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063号提案的答复

2024-04-26 20:50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函〔2024〕71号


梁丽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救济渠道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围绕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完善司法鉴定救济渠道,着力化解社会风险,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路径,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省司法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96号)等,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截至今年2月底,我省共有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85家,司法鉴定人1132人。从今年起,省司法厅建立了司法鉴定名册制度,每半年面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山西司法公众号或山西法律服务网查询。

一、关于“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纠错救济渠道”的建议

根据《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目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反馈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依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回答质询和提问。

第二,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为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司法鉴定事项,有效解决问题,省司法厅在山西司法行政网和山西司法公众号公布了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事项指引。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厅长信箱、山西法律服务网等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近年来,省司法厅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021年,作出行政处罚6件、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15件;2022年,作出行政处罚4件(其中停止执业1件)、作出行政处理8件;2023年,作出行政处罚6件,对5家鉴定机构、11名司法鉴定人给予警告;对11家鉴定机构、14名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理,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仲裁法》中司法鉴定救济渠道的立法待进一步完善,完善仲裁规则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救济途径”的建议

《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根据您的意见,我们在即将开展的仲裁调研中重点围绕您提出的问题详细了解掌握,指导仲裁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仲裁规则和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研究提炼仲裁工作基本经验,向司法部提供合理的意见建议,配合做好仲裁法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加强司法监管部门的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反馈机制”的建议

为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省司法厅在公布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事项指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投诉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信访举报事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司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工作,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同时,省司法厅建立实施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每年一季度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诚信等级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加强司法鉴定准入评审,优化评审工作机制,把好准入关;建立实施典型案例选编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引领司法鉴定机构提高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

负责人:苗  伟  

承办人:刘彦平  赵亚娣

联系电话:0351-6922183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