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函〔2025〕67号
梁丽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法律服务咨询行业加强规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律服务需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您提到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确实存在,提出的工作建议很有价值,在此衷心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已取消司法部关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此外,司法部作出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因此,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现状。经积极协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省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了摸底,现经营范围包含“法律咨询”的企业共7606户,个体工商户1784户。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还需要加强。去年,我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字样的问题,均为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故两次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进行沟通,现已协商依法注销。今年,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核查登记注册不规范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正确履职。
(二)监管手段单一、分散。一方面,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依赖投诉举报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对违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部门之间联动不够,没能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三点建议,我厅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积极对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力改善我省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环境。
(一)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长效机制。我厅积极对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称中包含“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等字样的经营主体进行名称变更。对拒不变更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办理;二是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综合治理。司法行政机关对部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无权进行处罚和整治的法律咨询类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线索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
(三)逐步完善制度,提升工作质效。建议司法部会商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负 责 人:苗 伟
承 办 人:武 忠 韩 婧
联系电话:0351-3802334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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