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234号提案的答复

2025-06-09 16:31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函〔2025〕50号


姚俊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制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构建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持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财政保障体系。

一、关于制定全省统一的人民调解员报酬待遇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坚持把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着力推进调解员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具体举措如下:2019年,山西省司法厅联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办〔2019〕72号),对乡镇及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数量、每月最低生活补贴、分类“以案定补”政策、信息化使用作了进一步要求。提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每人不低于1000元/月。”“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和特大矛盾纠纷五类,对特大矛盾纠纷以下四类纠纷分别给予不低于50元、100元、200元、500元的补贴,特大矛盾纠纷补贴可以在重大矛盾纠纷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2021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明确提到“应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提出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建议,经省财政厅审定纳入目录后,供全省各级各部门使用。”2024年,山西省司法厅通过与山西省财政厅沟通,明确将《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B类)》(晋财综〔2023〕47号)中B0103项修改为“法律诉讼及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其他争端解决服务”,优化法律争端解决服务采购流程。2025年,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山西省财政厅通过实地走访、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的方式,开展政府转移支付和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题调研,系统梳理了各地现行补贴发放模式、经费保障差异、实际困难问题。

二、关于调解员报酬作为调解委员会重要经费的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构建了“政府主导、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体系,为强化制度执行,我厅开展专项调研,具体如下:一是财政部、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五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明确“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其经费来源性质为地方财政”。三是2025年,省司法厅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方式,对全省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制定《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指引》,明确市、县各级“指导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委员会(中心)工作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三大部分开支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系统梳理全省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现状,研究制定《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指导意见》,着力健全经费使用管理规范体系,规范人民调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效能。

负责人:苗伟

承办人:庞博  乔美玲

联系电话:0351-3802320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