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函〔2025〕60号
魏海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我省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厅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领域持续发力,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机制。
一、关于落实好现有的规定和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严格遵循现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政策,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协调相关部门,细化落实举措,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和案件“以案定补”标准。2019年,山西省司法厅联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办〔2019〕72号),明确乡镇(街道)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区为村(居)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每人不低于1000元/月。除此之外对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实施分类“以案定补”政策,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和特大矛盾纠纷五类,对特大矛盾纠纷以下四类纠纷分别给予不低于50元、100元、200元、500元的补贴,特大矛盾纠纷补贴可以在重大矛盾纠纷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或当场履行的,应当在上述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各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上述最低生活补贴和“以案定补”具体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逐步建立长期有效、动态增长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方式。2021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明确提到“应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提出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建议,经省财政厅审定纳入目录后,供全省各级各部门使用。”2024年,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沟通,省财政厅已明确将《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B类)》(晋财综〔2023〕47号)中B0103项修改为“法律诉讼及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其他争端解决服务”,各部门可依据该目录直接购买调解服务,不再需各自申报。三是对全省人民调解经费进行摸底调研。2025年,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方式,对政府转移支付和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系统梳理各地现行补贴发放模式、经费保障差异和实际困难问题。制定《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指引》,明确市、县各级“指导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委员会(中心)工作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三大部分开支范围。
二、关于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基金的建议
您提出的“建立人民调解基金”建议非常好,对创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我厅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方式对建立人民调解基金进行实践探索,具体举措如下:2022年,山西省司法厅指导山西省调解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规范开展社会捐赠接收工作。这是我省首次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方式拓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渠道,对创新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支撑。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深化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与政策规范的有效落实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指导意见》。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学习兄弟省份人民调解基金制度建设先进经验,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新路径。
负责人:苗伟
承办人:庞博 乔美玲
联系电话:0351-3802320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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