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加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司法部、民政部印发了《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2021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情况的通报》。我省共有140个村(社区)保留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4个村(社区)注销荣誉称号,16个村(社区)撤销荣誉称号。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扎实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要服务基层群众,注重工作实效,着力依法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并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严格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深入基层全方位开展调研工作,加强创建指导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促检查。
希望保留荣誉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对此次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信息,增强群众荣誉感责任感,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司法局于2月28日前,收回2021年度复核工作中注销、撤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牌匾。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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