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通〔2022〕42号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典型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安排部署,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农村基层落地生根,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新局面。
二、推荐范围
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同时,根据《“全国民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三、推荐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二)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创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三)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方面成效明显。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名额分配
我省推荐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总数为44个,经综合考量各市行政村数量、创建工作成效等因素,制定我省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五、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要求。
(一)推荐初审和县级公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征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会同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向当地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等部门核查相关情况。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市司法局。各市司法局汇总名单并撰写工作报告,报省司法厅。
(二)省厅复审和省级公示。省司法厅统筹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汇总推荐名单,征求省民政厅意见,在省司法厅、民政厅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推荐名单报送司法部、民政部。
(三)司法部再审和全国公示。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再审,确定拟命名对象名单,并在司法部、民政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司法部、民政部研究确定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对象,印发命名决定。在推荐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司法局、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逐一对照,确保推荐质量。要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到推荐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其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
(二)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给基层添负担,不采用层层听汇报、大范围索要台账等做法。各市要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推荐工作,真正把示范创建过程变成深化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
(三)要将命名推荐与动态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2021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情况的通报》(司发通〔2021〕89号),对已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必须全部收回牌匾;对复核合格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指导其按要求公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信息。
(四)各市司法局负责将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含汇总名单)及《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一式五份),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电子版报邮箱sftfxc2681061@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崔磊 6922165
省民政厅基政处 王佳 6387346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推荐审批表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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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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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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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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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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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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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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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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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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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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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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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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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
5 |
附件2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村/社区)
送审单位: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单位名称栏填写被推荐单位全称。
四、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工作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字数10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六、本表规格为A4纸。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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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省(区、市)市(地) 县(市、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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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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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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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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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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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民政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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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相关部门核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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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纪委监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委组织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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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委政法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公安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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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信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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