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便民服务指南

2022-09-13 18:41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和参与行政复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可由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各支队、大队、山西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各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管辖。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范围内的省直部门派驻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管辖,市直部门派驻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管辖。

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五)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

(六)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八)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六、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按第三人数量增加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含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八、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一)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邮寄以下地址:

接收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联系电话:0351-6922133(兼传真)

邮政编码:030006

 (二)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通过以下链接查询邮寄地址信息:

山西司法行政网(山西省司法厅):http://sft.shanxi.gov.cn/zwgk/fdzdgknr/sxxzfy/xzfyjg/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doc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

      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5.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