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赵民,男,1986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身份证号:142601********1937,执业证号:104101119860344。
现查明:赵民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为据。
本厅认为,赵民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员因故意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20年12月24日向赵民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赵民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赵民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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