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16 16:32 来源:


晋司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曹飞跃,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110255862,身份证号:******,现住******。 

本机关于2021年3月5日对曹飞跃涉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韩某行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9年,曹飞跃在代理多起案件过程中,多次向韩某行贿、送礼金。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韩某的《讯问笔录》、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曹飞跃的《询问笔录》、山西省司法厅对曹飞跃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曹飞跃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曹飞跃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律师与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向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曹飞跃为了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韩某行贿,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曹飞跃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