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05 17:31 来源:


晋司罚决字〔2022〕10号


当事人:段媛卿,执业机构: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荣康司鉴中心),执业类别: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证号:1400030170006。

我厅据白某某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段媛卿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荣康司鉴中心于2021年3月2日受理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委托,对“被鉴定人白某某案发时是否有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于2021年4月9日出具荣康司法鉴定中心[2021]精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段媛卿为本案鉴定人之一。段媛卿曾以医师身份于2020年6月17日为被鉴定人白某某作出“劳拉西泮片(1mg*24片)1mg 一次性口服”临时医嘱,视为与被鉴定人白某某有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鉴定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15564)和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段媛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厅决定给予段媛卿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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