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1〕16号
当事人:降春雨,原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执业证号104021119920330。
现查明:2012年3月,降春雨在卖方缺少补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差价票据、入住通知书等能够证明房屋为卖方完全合法所有的关键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规为双方办理了(2012)同御证民字第0573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因拆迁办办理安置结算还需提供原涉征房屋的买卖公证,降春雨又在当事人的请托下,私自为双方办理了一份未履行受理、审批程序且公证书编号、公证书办理时间均为虚构的公证书,并两次违法收受当事人人民币共计6000元。
以上事实有(2012)同御证民字第0573号案卷相关材料、私自出具公证书的相关证据材料、历年来办理的8份错误公证书的撤证案卷、历次处分材料、给当事人和公证机构造成损失赔偿的相关材料和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降春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违法收受当事人财物属于主观明知故意,且数次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了我省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现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10日向降春雨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降春雨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降春雨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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