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1〕17号
当事人:张东峰,原大同市平城公证处副主任,公证员执业证号104021120150546。
现查明:张东峰在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办理了(2019)晋同平证民字第17625号、16874号、7940号、7934号、7225号、7938号、7941号、18672号、12235号、7227号、4553号、4376号、4774号、4214号、18857号、5935号、6963号、6259号、7057号、14709号、14863号、15736号、16459号、16865号、12977号、13487号;(2020)晋同平证民字第9755号、4143号、7206号、6707号、10730号、10731号、10457号、3399号、5498号、9756号、212号、193号、871号、4142号、3460号、4596号、7号、3166号、9509号、9506号、1900号、2018号、8965号、6957号、1699号、1901号、1902号共53件涉及北京车牌过户的公证,其中离婚协议公证25件、继承公证28件,且53件公证书均存在申请人亲属关系、死亡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造假。张东峰未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了53件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53件错误公证书案卷及53件撤证卷宗,省公安厅、北京交管局、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当事人信息的核查明细,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张东峰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出具错误公证书数量多,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省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现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10日向张东峰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张东峰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张东峰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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