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4 17:39 来源:


晋司罚决字〔2021〕19号


当事人:王灵华,2019年9月退休后返聘为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执业证号104022220130539。

现查明:王灵华在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办理了(2020)晋同御证民字第12250号、12709号、14011号、14006号、12700号、14010号、12754号7件涉及北京车牌过户的继承公证,且7件公证书均存在申请人亲属关系或死亡证明材料造假。王灵华未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了7件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7件错误公证书案卷及7件撤证卷宗,省公安厅、北京交管局、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当事人信息的核查明细,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王灵华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出具错误公证书数量多,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省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现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10日向王灵华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王灵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灵华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