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4 17:40 来源:


晋司罚决字〔2021〕20号


当事人:郭建明,原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执业证号104021119950335。

现查明:郭建明在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办理了(2020)晋同御证民字第13413号、12371号、13043号、13366号、14975号、14995号、15026号共7件涉及北京车牌过户的离婚协议公证,且7件公证书均存在申请人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造假。郭建明未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了7件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7件错误公证书案卷及7件撤证卷宗,省公安厅、北京交管局、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当事人信息的核查明细,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郭建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出具错误公证书数量多,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省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现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10日向郭建明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郭建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郭建明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