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张利,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生,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198910750298。
现查明:张利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八千元,现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晋01刑终566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向张利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律罚告字〔2023〕5号),在规定期限内张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张利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张利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14011989107502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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