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7-26 16:07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万衡司鉴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MD8019176T,机构住所: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西二巷29号,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1死亡原因鉴定、0103死亡方式判断、0105损伤时间推断、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文书鉴定(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3印刷文件鉴定、010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0107朱墨时序鉴定);痕迹鉴定(0201手印鉴定、0202潜在手印显现、0203足迹鉴定、0204工具痕迹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09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崔耀辉。

当事人:李倩,执业机构:万衡司鉴中心,执业类别: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证号:140018165017。

当事人:阴永国,执业机构:万衡司鉴中心,执业类别: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执业证号:140018165007。

2024年7月17日,我机关根据牛某某、单某某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万衡司鉴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倩、阴永国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3月28日,万衡司鉴中心受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聂鑫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鉴定。2024年4月24日,万衡司鉴中心出具了晋万衡司鉴中心[2024]残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是李倩、阴永国。万衡司鉴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倩、阴永国在本鉴定案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万衡司鉴中心没有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对委托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未提出异议,且司法鉴定人李倩、阴永国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质证中牛某某、单某某不予认可的“某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聂某住院病案复印件及相关影像学资料”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万衡司鉴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倩、阴永国未在我厅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万衡司鉴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倩、阴永国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