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王宁宁,男,汉族,1983年8月6日生,山西锦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5201310276765,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查明:王宁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有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晋0521刑初201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向王宁宁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司行告字〔2024〕4号),在规定期限内王宁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王宁宁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宁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140520131027676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20日
版权所有:山西省司法厅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邮编:030006| 联系电话:0351-3802200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咨询电话: 3802336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17 |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