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5〕3号
当事人:郭长渊,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北京康盛(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查明:郭长渊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上有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晋7191刑初11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郭长渊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律罚告字〔2025〕2号),在规定期限内郭长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郭长渊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郭长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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