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8-06 09:55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李凯华,男,汉族,1985年3月4日生,山西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查明:李凯华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随后其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现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有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晋0110刑初242号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晋01刑终19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向李凯华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司行告字〔2025〕5号),在规定期限内李凯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李凯华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李凯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