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王新民,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生,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查明:王新民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有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晋0921刑初28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向王新民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司行告字〔2025〕7号),在规定期限内王新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王新民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新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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