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吕梁市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23号)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通知》(晋司办〔2019〕53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执法单位申报、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审核等程序,吕梁市人民政府于10月12日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吕政函〔2019〕38号),正式公布梳理、确认的第二批市级11个行政执法主体,并通过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吕梁日报向社会公布。
今年7月公布第一批28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以来,吕梁市不断加强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管理。要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市政府已公布的市直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要求由各部门依法审查确认后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市直各部门要及时提请市司法局审查后予以更新。
(提供:吕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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