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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新制度

 

 

山西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工作

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新制度

 

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备案规定》),使我省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有了制度支撑。《备案规定》的印发,标志着我省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研究制定《备案规定》过程中,我省始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借鉴党委、人大、政府相关备案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全面依法治省实际需求,立足于法有据、简洁实用、易于操作,规定了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的适用范围、备案原则、备案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材料、审查时限、审查内容、审查方式、检查通报等内容,是我省开展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的基本依据。

我省制定的《备案规定》共十六条,有三大特点:

一是贯彻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坚持把加强和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作为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山西落实的首要环节和政治任务,作为省委依法治省办履行全面依法治省新职能、从源头上为全省法治建设把关定向的政治责任,明确了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必须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一致,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把好关、定好向。

二是厘清了同“三个备案”的关系。在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法治督察局的指导下,通过召开省、市两级座谈会和赴基层进行“驻在式”调研等方式,对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三个备案”的界限进行了界定,对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概念、制定主体、备案范围和种类等三个重点问题反复研讨、逐一破解、形成规范,突破了备案制度建设的“天花板”,理清了相互关系和备案职责边界。

三是落实了中央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是一项全新工作,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为基层减负的文件精神,立足于为省、市、县三级提供统一制度模板,广泛征求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委员、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借鉴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明确市、县参照《备案规定》、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避免了层层出台制度的问题。

 

 

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