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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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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


晋司办〔2022〕34号


各市司法局、人社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公证处中,在公证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公证员可申报评审。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证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积极为发展公证事业努力工作。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市、区)级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的公证员申报二级公证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1.申报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即2017年底前聘任三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申报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三级公证员)。

2.申报一级公证员,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即2017年底前聘任二级公证员)。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理论研究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工作业绩条件

1.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复杂疑难公证事项

(1)申报二级公证员5件以上。

(2)申报一级公证员8件以上。

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指:一个公证事项涉及到三个以上主体,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或证明对象权属关系涉及到两个以上,或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等。

2.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1)申报二级公证员不少于10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750件),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申报一级公证员不少于15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1000件),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公证专业著作、论文、案例、课题成果、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著作是指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且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案例是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课题成果是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评选的优秀课题成果。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是指执业中独立或其为主写作的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并经省公证协会认定为指导范文

1.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共3篇。

(2)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发表1篇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

2.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或案例或课题成果或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4篇(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2)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1篇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同时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但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

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

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破格申报者,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期内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一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一次以上省、部级表彰奖励。

2.任期内曾独立承办过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申报二级公证员8件以上,申报一级公证员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部、省级两个重大课题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创新业务办理方式、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成果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果。

4.同时符合“(六)学术技术条件”相应(1)和(2)项(论文不需叠加)。

(十)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公证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及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报送材料时间为10月8日-11月10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目录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地址:山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太原市学府街41号),联系人:华晓琴,联系电话:0351-6922173,电子邮箱:sftggc@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材料清单.docx


   附件2评审表.docx

   附件3登记表.docx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1日


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