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山西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23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太原市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电话:0351-692219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tlgc@163.com。
附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5日
版权所有:山西省司法厅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邮编:030006| 联系电话:0351-6922066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咨询电话: 692219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17 |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