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800-A-00601-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七、办理条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八、申办材料
1、《律师执业申报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另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2 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执业机构);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8、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及本年度缴费清单(或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六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另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4)由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必须提供)。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在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1-773146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96303、0351-773131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1-773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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