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800-A-004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其他组织
六、设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七、办理条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八、申办材料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2、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5、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7、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备案、抄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在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1-773146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96303、0351-773131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1-773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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