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800-A-003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其他组织
六、设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七、办理条件
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八、申办材料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2.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提供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个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在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1-773146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96303、0351-773131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1-773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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