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800-A-00101-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法人或自然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七、办理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八、申办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2、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设立个人所需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设立合伙所需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书
3.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筹建报告
4.设立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情况报告
5.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负责人信息)
8.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拟任负责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拟任负责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拟任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13.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拟任负责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
1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任负责人非本所合伙人及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5.律师事务所章程
16.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17.办公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
(三)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5.《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合伙人信息)
6.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合伙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合伙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合伙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11.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合伙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合伙人近六个月内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需提供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2.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非本所合伙人及个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3.律师事务所章程
14.合伙协议
15.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16.办公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17.从国资所转出的,须有人事和编制部门出具的是否占编的证明;并出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原国资所同意转出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5.《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设立人信息)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11.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设立人近六个月内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需提供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2.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非本所合伙人且个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3.律师事务所章程
14.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15.办公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16.从国资所转出的,须有人事和编制部门出具的是否占编的证明;并出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原国资所同意转出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
(五)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本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本所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3.本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同意其设立分所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5.本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派驻律师信息)
7.派驻律师身份证(供核验)
8.派驻律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派驻律师执业证原件(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派驻的证明)及执业证复印件1份
10.派驻律师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派驻律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12.本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派驻律师执业经历、年度考核称职、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证明
13.本所的市级以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
14.分所章程
15.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16.办公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在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1-773146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96303、0351-773131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1-7731466
版权所有:山西省司法厅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 邮编:030006| 联系电话:0351-6922066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咨询电话: 692219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17 |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