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73号建议的答复

2022-05-25 10:09 来源:


晋司函〔2022〕52号

权小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调解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切实减轻百姓诉累,有效降低诉讼、治安、信访等社会治理成本,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近年来工作情况

一是充分调研掌握情况。省司法厅积极组织省调解协会、山西调解学院共同赴各市调研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保障情况。2021年12月,向省委政法委报送《关于山西省人民调解队伍的调研报告》,汇报人民调解队伍发展现状及经费保障等制约发展因素。2022年3月,向省委政法委、省多元解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建议》,请求重点协助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并多次与省财政厅沟通,共同研究问题解决之策。

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2007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晋司办〔2007〕147号),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2015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晋财政法〔2015〕48号),要求各级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预算足额保障,加强指导和督促。2019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事意见》(晋司办〔2019〕72号),明确专职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及“以案定补”政策。2021年,《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21〕34号),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A公共服务”范围。

三是努力提高经费总额。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中央有关经费分类保障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费由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负担,中央和省承担较高比例。省财政厅在近年来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情况下,对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保障不降反升。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对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投入力度逐年增加。自2009年政法经费分类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分配司法行政部门的资金比例从2.7%逐步提高到目前的7.08%,2021年资金总规模达到1.64亿元,比2009年增加近1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基层司法部门的业务和装备水平。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将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更加有力的经费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指导督促各级落实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省财政厅将继续做好省本级经费保障并通过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支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同时,针对基层经费保障降档执行、延迟发放,无意外保险及差旅费用等问题,省财政厅将会同司法厅深入调研,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同时指导基层落实好相关经费保障政策。

二是共同推动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目录”。按照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调解属于A类“公共服务目录”。目前仅有司法行政、信访、妇联等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顺应越来越多行业均“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展趋势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蓬勃发展之势,省司法厅已与省财政厅进行初步沟通,共同研究将人民调解调整至各部门均可直接使用的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目录”相关事宜。

三是努力推进将人民调解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和公益宣传。目前,省司法厅民生实事项目为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咨询项目。省司法厅将统筹规划,积极争取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宣传方面,2021年以来,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协会与山西法制报、腾讯公司、太原市公交公司及等单位合作,通过公益方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进一步拓宽公益宣传渠道。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