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2-13 10:10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发〔2023〕6号

各市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2月6日


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司发〔202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加强分类指导”为原则,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积极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法治山西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二、组织机构

2.协调机构。成立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执行等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承担职前培训有关具体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省委组织部分管公务员工作的副部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省司法厅分管法考工作的副厅长

员: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一处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处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处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综合管理处处长、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省公证协会秘书长

3.责任分工。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

(1)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全省法院系统法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2)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全省检察系统检察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3)省律师协会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4)省公证协会配合中国公证协会做好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5)省仲裁协会成立后,负责初任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省仲裁协会成立前,暂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负责。

4.培训机构。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确定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省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三、培训对象

5.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

6.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7.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四、培训实施

8.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

(1)集中教学阶段。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

9.培训时间。

(1)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10.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1)提升政治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参训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2)注重职业伦理培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的法律职业人员。坚持严明党纪国法与职业纪律相结合,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精益求精钻研业务的专业精神。(3)增强业务能力。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水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国际法律实务等方面的教学,培养造就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门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11.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采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和教材。专业科目采用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的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和教材。同时,加强职前培训案例库建设,满足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需要。

12.培训师资库。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本系统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也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

13.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14.培训档案。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有关信息抄送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15.提高认识。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山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前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16.加强领导。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要加强职前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职前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做好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7.完善举措。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报山西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备案。要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流程,加强案例库建设,做好档案等信息资料管理。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稳步推进我省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

18.强化保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支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并结合实际,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初任培训、实习和职前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好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关系,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保障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选优配强职前培训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

19.加强反馈。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小组上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本实施意见时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部门,并抄报省司法厅。

附件:

           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doc


           山西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pdf



政策图解

http://sft.shanxi.gov.cn/zwgk/fdzdgknr/lzyj/xxgkml/yswj/202302/t20230215_7986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