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发〔2023〕3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按照省委推进第二批不能腐制度建设部署,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7月5日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
互评互督机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畅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互评议、相互监督渠道,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全面落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要求,高度重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工作,加强日常沟通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互评互督机制,前移监督关口,强化日常监督,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第三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便捷高效、常态长效原则。
第四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应当以办理案件、代理辩护过程中,在廉洁纪律、职业操守、办案纪律、行为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主,加强对八小时以外、承办案件之外监督,一般不对正在审理、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评议。
第五条 法官、检察官评议监督律师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办案机关办案纪律和法庭纪律情况;
(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公序良俗,违规恶意炒作案件、唆使当事人恶意诉讼等情况;
(四)律师不遵守《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情况;
(五)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条 律师评议监督法官的主要内容:
(一)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情况;
(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情况;
(三)法官不遵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情况;
(四)法官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况。
第七条 律师评议监督检察官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情况;
(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
(三)检察官不遵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律师不当交往负面清单》《山西省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七不准”(试行)》情况;
(四)检察官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况。
第八条 互评互督的主要方式:
(一)定期集体评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互评互督联席会议机制,每半年通报一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法官、检察官、律师遵守职业操守和办案纪律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遇到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也可视情况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以参加座谈、填写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分别听取对方对自身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整体评议报告,为整改问题、堵塞漏洞和完善制度提供依据。
(二)互派代表评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互相选派代表,或视情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共同互派代表的方式,对律师、法官、检察官遵守职业纪律和执业规范情况开展评议。开展评选优秀法官、优秀公诉人和优秀律师等活动时,应分别征求同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的意见,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互评互督常态长效。
(三)个案抽查评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当年办结的案件中,随机抽查、分类调取不同类型的案卷,视情由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派代表组成案件评查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个案评查、综合评议,形成报告,逐案通报。个案抽查评议结果应报本机关负责人,并交牵头承办部门存档。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坚持和注重“开门监督”,通过上门走访、发函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征询意见、了解情况,拓展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公信力。征询意见时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应互通情况、及时移送。
第十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局、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牵头负责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下一级互评互督工作的指导,并负责管理相关资料、数据、信息。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置。严格做好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评议信息、数据对外泄露,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互评互督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和处理情况,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渠道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整改。评议数据可作为法官、检察官案件评查、年度考核、晋升晋级、评优评先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互评互督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sft.shanxi.gov.cn/zwgk/fdzdgknr/lzyj/xxgkml/yswj/202312/t20231228_945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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