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发〔2023〕42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8月14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
加强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适应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的需要,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司法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争议纠纷或者确认事实的重要证据,要求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科学、专业、客观、公正、严谨。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创优执业环境,为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奠定良好基础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和工作指导力度,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发生新变化、有了新进展,但司法鉴定机构重业务拓展、轻内部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缺失,管理人员和职责不明确等管理松散的问题还很突出,导致机构发展缓慢,投诉发生率、查实率都比较高,鉴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低级错误时有发生。综合分析,究其原因,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松散、不规范、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此,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认清形势,看清问题,切实增强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抓好内部管理。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提升,着力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水平,严格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应有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高质高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鉴定从业人员管理,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配备保障,严格规范鉴定程序,加强鉴定质量管控,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规范执业活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努力做精做优、做大做强。
三、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构
1.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设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设立主体明确各自权责关系,必须有设立主体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债权债务处理、档案管理等。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权限和义务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提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由司法鉴定人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授权书规定,对内负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2.加强内部管理班子建设。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班子一般应配备3名成员,1名机构负责人,2名副职,但至少要配备1名副职。管理班子成员要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管理班子工作规则。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山西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的措施》,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具备条件的要成立机构党组织,扎实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班子成员要与机构内部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3.合理设置内部管理职能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行政综合、人事财务、业务和质量管控、咨询和信访投诉处理等管理职能机构,业务范围大、鉴定人和业务量较多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和质量管理职能机构可按照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等需要设立多个管理职能机构,要明确职能机构职责和工作守则。
4.确定会议组织形式。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实际,应建立管理班子会议(机构负责人及其副职参加)和管理班子扩大会议(机构负责人及其副职、职能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度。
(二)完善管理制度
5.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修订完善章程,党建工作要进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要根据机构运行和鉴定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在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执业教育培训、人事财务薪酬、单位印章证件、鉴定档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料、司法鉴定程序和质量管控、咨询投诉、执业考评和奖惩等方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者相关守则。管理制度或守则要条款清晰、内容全面、权责明确、务实管用。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6.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业务需要依法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依法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保障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
7.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独立实施司法鉴定活动,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办法执行《山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
8.加强司法鉴定人才储备,重视司法鉴定人助理培养工作,优化激励机制,积极引进高素质高水平司法鉴定人才。每个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争取有5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着力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中专职和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的占比。
9.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每年年初制定教育培训计划,邀请专家到机构辅导,组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部门等组织的相关培训。司法鉴定机构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学习培训引领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发扬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践行司法鉴定为民理念。
10.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2次警示教育,警钟长鸣。要结合机构业务范围,选取典型案例和机构近年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司法鉴定案,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11.建立并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执业考核与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评先奖优;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司法鉴定人要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追责,并要求违纪违规违法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助理会议上作检查。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管理工作
12.司法鉴定机构要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
(2)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
(3)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4)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
(7)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8)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13.司法鉴定机构要明确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的联络员,按照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工作安排做好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运行相关工作对接,保证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做好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使用培训工作,保证每名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能够熟练使用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使司法鉴定活动线下线上同步运行。除涉密司法鉴定外,每件司法鉴定案的鉴定活动要按照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平台要素和要求上传信息,全程留痕,实现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动生成、自动赋码。
14.司法鉴定机构要责成专人负责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等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工作,并及时掌握有关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收集司法鉴定相关信息,保障司法鉴定适用的依据标准合法有效,司法鉴定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五)规范司法鉴定场所和鉴定程序管理
15.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专业领域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执业场所空间布局要满足设备设施放置和实施鉴定活动有关标准要求,要充分考虑方便被鉴定人。执业场所如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等场所,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被鉴定人隐私的前提下,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录音、录像、拍照等工作和文字、音像资料保管工作。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统一指派司法鉴定人、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和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鉴定材料的流转要严格监控,鉴定活动的环节要紧密衔接,应当建立鉴定流程台账的要建好台账,应当形成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要依法依规形成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1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要依法全面履行对委托人、被鉴定人等的告知义务,按照规定做好记录或依法出具书面文书。
18.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前必须要明确该委托是否为共同委托,是否为重新鉴定委托。属于共同委托依法应当受理的,按照共同委托程序和要求办理,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依法应当受理的,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相关资料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9.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按照法定文书格式全面、完整、准确制作或者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应有的项目不得缺项,文字内容特别是委托鉴定事项表述要全面、准确、严谨,委托鉴定事项表述要符合司法鉴定分领域及项目的表述。
20.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受理鉴定委托后指派司法鉴定人制度,明确指派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人及其职责。指派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实施重新鉴定等的有关规定。指派司法鉴定人要有记录。
21.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和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管理机制,强化复核人责任意识,防止内部复核工作流于形式。
22.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要组织具有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研究讨论或者咨询相关专家。组织司法鉴定人研究讨论或者咨询专家要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要在书面记录上签名,书面记录要存入鉴定档案。
23.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要依次向所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司法鉴定案卷评查,对日常监管和司法鉴定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整改,要将司法鉴定案卷评查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管理
2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控,提高鉴定质量。
26.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司法鉴定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和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配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照相关标准检测、校正、维护和更新。
27.司法鉴定机构要明确专人管理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管理台账。
28.加强司法鉴定能力提升培训工作。抓好新入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岗前培训,举办司法鉴定人能力提升培训,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鉴定专家开展现场实操示范培训,开展司法鉴定技术比武活动等,着力提高司法鉴定人能力和水平。
29.高度重视做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安排,加强组织管理,责成专人按时按项目参加能力验证。对通过能力验证,但未达到满意的项目,特别是对未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要按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认真落实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要及时报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0.积极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落实《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鼓励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七)扎实抓好其他方面管理工作
31.司法鉴定机构要明确接待咨询、投诉和信访的负责人,该负责人一是要统一安排相关司法鉴定人答复咨询、回应投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二是要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信访;三是要督促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投诉调查工作;四是要负责督促整改投诉信访查实的问题。
3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33.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管理工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司法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3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结合实际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
35.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外,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登记使用。
36.司法鉴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应当终止受理鉴定委托;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尚未办结的,应当主动通知委托人办理清结手续。
司法鉴定人受到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督司法鉴定人终止鉴定并清结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指派其他司法鉴定人完成尚未办结的鉴定委托。
37.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或者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责成其清结以往受理的鉴定委托,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38.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由人事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办理人员聘用、执业资格申请、司法鉴定人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39.司法鉴定机构要坚持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加强机构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做强做大、做精做优。要合理规划从业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要着力向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迈进,着力创建技术一流、人才一流、质量领先、管理领先,即“双一流双领先”的品牌司法鉴定机构。
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认真查找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短板、弱项,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着力提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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