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0379号提案的答复

2023-05-16 15:58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函〔2023〕36号


梁丽君委员:

您好。您与梁桐栋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继续解决会见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的很好,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旨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会见权,推动法治进程。随着国家防疫政策的调整和办案机关的努力,您提出的一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会全力以赴推动。在此,我们向您表示崇高的敬意,也对您给予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工作开展情况

对于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多次通过集中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律师执业权利行使和保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2013年,我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2015年,牵头由我省“两院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议协调省委政法委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了政法各单位参与的共同沟通信息、研究工作、解决问题的平台;2017年,牵头由我省“两院三厅”联合印发《山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特别对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明确“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无正当理由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或对律师会见设置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2017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别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8年12月,与省法、检、公安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意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2022年1月,报请省委政法委召开了同省公安厅的专题协调会,之后省委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远程会见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与省法、检、公安联合印发了《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再次明确了要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和办案机关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便利。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虽然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了很多工作,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部分制度性文件落实不够彻底,律师执业“老三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平台使用不便、交流沟通不畅、线下会见需求量增加等问题仍旧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律师依法履职的“老三难”问题,确保律师依法执业,履行好服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职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太原、晋城和运城启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推动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探索案件管理、律师指派、经费保障、办案质量评价等制度机制和流程,推动试点工作按期取得预期实效。

(二)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加强检律协作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省、市检察机关同两级律师协会的协同协作,定期会商解决倾向性问题,配合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

(三)在完善律师管理系统、律师考核系统和律师会费收费系统功能基础上,探索同公安机关筹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远程会见平台,推动律师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步,为建立同司法、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执业互评、定期会商等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张  韬

承 办 人:武  忠 韩  婧

联系电话:0351-6922192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