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
全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的通知

2021-12-27 20:28 来源: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行业以案释法工作,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责任,现将2021年度评选的全省十大优秀公证案例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不断提升公证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4日


案例一


我省首例适用民法典

保障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我省首例  代位继承  保障权益

案例概况

2020年12月的某日,当事人郝女士急匆匆地来到我处值班室,值班公证员徐某耐心的接待了郝女士,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通过与郝女士的进一步沟通,公证员了解到,郝女士的叔叔郝某于2020年5月死亡,享年79岁,但郝某生前未曾结婚、也无子女,郝某的晚年生活都是由郝女士兄妹俩轮流照料。郝某死亡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款人民币197100元,但因为郝某突然去世,未能告知密码,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通过公证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取出这笔存款。根据郝女士的叙述,公证员向其耐心讲解了办理该公证的法律规定及办理公证所应准备的材料。

因郝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郝某的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郝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郝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郝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郝某只有一个哥哥,但其哥哥也于2006年3月先于其死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郝某生前是我市某国企退休职工,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故郝某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收归国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无主财产宣告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郝某的哥哥共有一儿一女,即郝女士兄妹俩对郝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需要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生效。

2021年1月初,郝女士兄妹俩再次与公证员取得了联系,并在约定时间一起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了继承其叔叔郝某银行存款的公证,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郝女士兄妹顺利取出了存款,并对公证员的专业能力和办事态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代位继承,顾名思义就是取代别人的位置继承遗产。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原继承人的继承权,体现公平原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即:⑴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⑵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均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⑶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⑷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3.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位列第二顺位,只有位列第一顺位的人不存在,才具备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可能,且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所有晚辈直系血亲都能代位继承,只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以。体现了立法者对扩大代位继承范围的谨慎程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二、案例意义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失独家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以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法定继承人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要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另一方面,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或者做丁克一族,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

本次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在咨询公证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通过但未施行阶段,公证员通过适用法律条文的时间效力,帮助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顺利继承了遗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了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供稿人: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 徐鑫)


案例二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继承公证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股东出资收益  股东资格  继承

案例概况

山西省某(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黄某死亡,由于股东死亡涉及和影响公司今后股东分取红利、议事和表决等问题,公司代表及其继承人就该股东出资取得的收益和股东资格继承到阳泉市某公证处咨询。据其陈述:该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圆整,其中黄某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叁仟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公司章程中没有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黄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为梁某,黄某与梁某只有独生子黄小某。公证员全面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告知了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021年2月6日,继承人梁某、黄小某以及其余二个自然人股东陈某、李某共同来到山西省阳泉市某公证处,办理股东出资收益及股东资格继承公证。公证员向继承人书面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特别告知了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义务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益,股权继承既可继承股东出资取得的收益,又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另有限制的除外。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军人等禁止经商人员,不得继承股东资格。随后,公证员对继承人梁某、黄小某以及其余二个自然人股东陈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证、黄某及其父母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黄某梁某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股权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复制归档。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对梁某、黄小某、陈某、李某的身份进行了人脸比对核验,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对黄某是否有公证遗嘱进行了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公司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将核验和查询结果打印归档。对梁某、黄小某、陈某、李某进行了询问核实。最终确认:死亡股东黄某生前无遗嘱;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和全体股东没有约定对死亡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黄小某书面放弃对黄某向该公司出资取得的收益中的遗产份额和股东资格的继承权。最终出具公证书:“黄某在该公司出资取得的收益属于黄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黄某的遗产。黄某的该遗产及其股东资格均由其配偶梁某继承”。并在公证书中最后明确告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应及时到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股权继承公证,依法确定了继承人梁某的股权继承权,公司也顺利实现了股东变更登记。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既包括出资取得的收益,又包括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禁止继承的除外)。这种继承是当然继承,无须其他股东的同意。

2.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或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3.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制以后,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时死亡,其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遗产在公证书中应具体表述为“股东出资取得的收益”为妥。不宜表述为:“股权”或“股东出资”,因为“股权”过于笼统,“股东出资”则已成为公司财产;也不宜具体到“实缴出资取得的收益”或“认缴出资取得的收益”,因为股东分取红利的原则虽然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公证书中也要据实完整描述死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

4.死亡股东如果有配偶且夫妻对一方投资收益的归属没有约定,那么出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将出资取得的收益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死亡股东的遗产。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军人不得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6.对于死亡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额,由其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外,可采取其他股东购买、公司减资的办法处理。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出现股东人数超过五十人时,可采取继承人间相互转让股权、代持股权、部分继承人放弃股东资格继承、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法解决。

二、案例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形式。因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影响投资者向公司认缴出资以外的其它财产,而且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易,有较大的章程自治空间,运营灵活,广为投资创业者采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较为复杂,尤其在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前死亡,此类瑕疵股权继承更为复杂。办理好股权继承或瑕疵股权继承公证,依法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有序运转,从而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5.《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8.《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专有名词解释

股权:股东权的简称,是股东通过出资义务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益。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履行出资义务而获得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多称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多称股份。

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形成的股权。本案例中的瑕疵股权仅指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未达到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类型,包括已届和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

(供稿人:山西省阳泉市晋东公证处  王保怀)


案例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

关键词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 合同公证

案例概况

蒲县某农业资源开发公司是一家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公司,为整合蒲县蒲城镇某自然村的所有零散土地以发展特色种植产业,该公司于2017年与该村9户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25年。考虑到特色种植产业的经营周期长,为避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流转费的支付等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蒲县某农业资源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与上述自然村的村民代表于2019年5月来到我处,申请本处对上述流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就签订流转合同的历史背景以及申办公证的原因和目的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然后对该公司提供的流转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做了认真的审查。

经审查,公证员发现该流转合同存在诸多瑕疵:一是9户村民原家庭承包合同为2031年底到期,而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5年,明显超过了承包剩余期限(不足15年);二是流转合同上每户只有一个村民的签字,没有该户所有家庭成员的签字或授权手续;三是9户村民的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被相关部门收回,新的确权证书还未颁发。为了防止因土地流转产生纠纷,确保该土地经营权流转依法进行,虽面临多重困难和挑战,公证员还是决定受理。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后,公证员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制定了如下相对完善的承办方案。首先,因上述流转合同的签订手续已经履行完毕,在不违背双方当事人本意的前提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将流转期限修改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补充 “如本流转合同到期后,在国家政策和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本流转合同再继续履行10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同时,在公证告知书和公证询问笔录中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发包方备案以及未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其次,对未在流转合同上签字的家庭成员,公证员通过上门核实、远程视频、签署委托书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再次,针对未取得新的确权证书的问题,公证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尽快为村民发放新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最后,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深入该自然村实地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补充相关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紧张有序的工作,终于完善了各种手续和材料,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出具了9份流转合同公证书,受到当地政府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不仅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还涉及到中央的相关政策,公证员只有全面了解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才能确保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相关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从其中一个方面来说,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此,在办理流转合同公证时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确认,避免因一名家庭成员签字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公证员应审查受让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重点告知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让受让方知晓其存在相关情形时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流转合同。在流转程序方面,公证员应告知合同当事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经程序,如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办理备案,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要让受让方明白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前提为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除应重点审查流转土地名称座落、面积、流转期限、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外,特别要对流转期满后地上建筑、苗木等附着物产权归属或折价方式,以及遇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用的归属进行审查和明确,防止发生纠纷。对于流转期限的审查,一定要因地制宜,设定合理期限,过长或过短都无法衡平承包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必要时引入评估机构,对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款提出评估建议。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资金监管、提存等法律手段对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进行监督,确保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引导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建议当地政府引入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二、案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打工或陪孩子进城上学的农民不断增多,留守在山区农村的大多为年老体弱人员,导致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无人或无力耕种,造成大量土地弃耕。在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公证机构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大战略,积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对经营权流转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引导、完善、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依法进行,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另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本案例可提供借鉴参考,但是不宜直接复制,因为各个地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均有不同程度的复杂性,办理公证时务必全盘把握,把控风险,平衡各方利益,不得马虎大意。与此同时,公证机构可结合一些地区成熟的做法,结合公证的相关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公证的社会价值。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四、专有名词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供稿人:山西省蒲县公证处  王兴)


案例四


促销行为中的奖金监管公证

关键词

促销行为  有奖销售  资金监管  公证增信

案例概况

2020年1月,某种子公司向本处申请对购买该公司“先玉1321玉米种”的高产种植户进行奖品回馈的活动予以公证。公证员通过审查资料及现场询问得知,该公司举办奖品回馈的目的如下:提高农民农艺技术,促进农民丰产丰收;宣传“先玉1321玉米种”品种;打响公司知名度;提升客户信心。

该公司提供了相关活动方案,首先明确了在2020年度购买“先玉1321玉米种”并在当年进行耕种的种植户均可在当地经销商处报名参加。其次,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为活动报名时间,从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进行测产。各地零售商先行组织当地村领导或行业权威人士对报名参与活动的种植户进行评比,评出村第一名并负责颁发村第一名奖品(50斤大米一袋);之后各县经销商和公司技术人员组织当地种子站或权威人士评选出县级第一名并颁发县第一名奖品(电动三轮车一辆);最后该种子公司对各县第一名数据进行测评,确定总第一名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开颁奖(宝马1系汽车所有权)。 

在确认该种子公司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上述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反不正竞争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本次竞赛活动影响较大,结合实际情况,公证员采用了资金监管的公证方案,依据活动方案草拟了《资金监管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监管的奖金数额、用途、转入及领取条件等内容。该种子公司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与公证处签订了监管协议,之后该种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公证处专用账户转入了总第一名奖品对应的奖金,待最终结果评定后,公证处可将该奖金汇入宝马4s店用于采购奖品并直接发放给受奖者。公证处通过开展资金监管公证事务,解决了该种子公司难以向外界证明自己诚信的困扰,更重要的是为活动奖品加了把法律的安全锁。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办理促销行为公证首先应分析该行为对应的具体类型并结合相关规范进行审查。经营者可以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我国对于有奖销售的促销行为有着更为严格的规范,尤其是对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打着回馈老用户、竞赛得奖的名义开展促销,实则为随机性的抽奖式销售,对于此类促销行为的公证申请,若最高奖金超过五万元,则应当不予受理。对于没有实体而是虚拟经营的促销行为应提高警惕,要甄别是否为赌博、传销等违法行为,若发现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本案例中的促销行为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而不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可以不受最高奖五万的限制,故可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

2.在办理促销行为的公证时,不仅要注重促销方案和促销流程的合法性、完整性、严谨性,也要监督奖品的到位发放,避免公证处的公信力被无良商家用来背书。《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载明,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并且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公证处接受的大多数申请,主要集中在开奖环节,对于开奖之前的公示、开奖之后的奖品领取等少有涉及。若公证处仅仅对开奖环节进行公证,最后经营者在兑奖时打折扣、附条件进行兑奖或者干脆不兑奖,那公证处将可能成为为不良商家站台的背锅侠,如果受众群体较广,届时公证处不但会成为舆论焦点,而且可能会遭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多重危机。结合本案例,对于一些涉及人数较多、奖金额度较大的促销行为,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必须严格把关每个环节,尤其是要监督奖品发放到位。

3.公证处通过使用提存、资金监管方式方法,可以更好地实现对于促销行为中奖品奖金的监督与落实。在我国,公证处是提存的法定机构,《民法典》的施行更是增加了对提存成立、提存效力及提存标的取回权的规定。资金监管公证也能起到类提存的效果,但是可以不受《公证提存规则》的约束,公证处能够在资金监管协议中自由地设定条件、权利与义务等,相比提存公证更为灵活。不管是采用提存还是资金监管,公证处都可以将促销行为对应的奖品奖金进行安全的监管,在设定的条件达成后,可以实现无理由的“刚性”兑付,给受奖者吃一个定心丸,从而更好为促销行为增信。公证处对奖品奖金进行监管,对于商家而言,赢得了口碑和赞誉,对于受奖者来说,感受到了促销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案例意义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商品促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促销策略能够帮助企业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并引导客户进行消费,进而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公证,从规则制定、公布方案、参与登记、开奖兑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公证参与,能够帮助、指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促销互动,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发生,保护广大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为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增信,从而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1.《民法典》第七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4.《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5.《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三章。

四、专有名词解释

1. 抽奖式有奖销售: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2.附赠式有奖销售: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3.提存公证: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4.资金监管公证:公证处为保证申请人开展与资金相关活动的真实性,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相关活动资金进行监管,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符合资金使用条件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的活动。

(供稿人: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赵秀芳)


案例五


公证助力银行化解金融风险

关键词

债务转让 不良资产 强制执行

案例概况

2019年3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有关中国农业银行借贷纠纷的案例,该节目一经播出,因不良资产给金融机构造成的金融风险引起了全国农业银行的重视,各银行纷纷开展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查清收工作。忻州市农业银行在清查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现某县农业银行为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政策,鼓励农民从事养殖业或种植业,助力农民脱贫致富,于2015年陆续发放了一批支农信用贷款,其中,严重的不良贷款已达131笔,银行多次催收未果,贷款纠纷一触即发。面临如此局面,忻州市农业银行采取多种金融手段均无法盘活这些不良资产。为此,一筹莫展的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我处,希望能够通过公证,找到解决借贷纠纷的突破口,化解金融纠纷。

为了有效的解决当前银行所遇到的困境,形成行之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公证员通过与银行相关人员多次交流,座谈,终于明晰上述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原来,银行所发放的支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并非实际用款人,而是合同借款人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了有能力搞农业发展的第三人使用。因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造成借款人违约,从而形成了借贷不良资产。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我处组织公证人员进行研究讨论,针对性地对此次金融风险进行了研判,利用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势,设计公证参与盘活不良资产的方案。经过反复的考量和研究,公证员向农业银行提出了公证方案。首先,由银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让借款回归本位。同时,实际用款人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办理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让真正的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办理债务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的公证,一方面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盘活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也解除了借款人的不良征信记录。

方案确定后,2019年3月5日,公证员审核了原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为当事人起草了《债务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文本,由银行与原借款人、实际用款人进行对接协商。

3月8日,第一批《债务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正式签订,为了方便集中办理,我处主动与银行对接,在县农业银行建立了临时公证办证点,并配备了所需办证的设备,为银行提供上门服务。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第一批62户债务人顺利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实际用款人与银行确认了债务本息,并签订了《还款协议》,我处在审核了相关材料后,为其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截至2019年11月,131笔不良贷款均已进入还款程序,通过公证的介入,农民的不良征信记录得到消除,银行得以盘活865万元不良资产。

2019年12月,忻州市农业银行因不良资产处置效果显著而受到山西省农业银行的通报嘉奖。公证化解金融纠纷、预防金融风险的作用得到全省农业银行的认可和肯定,忻州市泰和公证处为农业银行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做法在全省得到推广。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办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公证时,公证员应在办理公证前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与银行沟通协商,分析研判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2.公证机构应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核实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授权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公证机构应审查原借贷合同的资料和还款记录,确认债务金额、还款期限、计息方法,违约责任等。

4.公证机构应审查不良资产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债务转让应符合《民法典》第三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关于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重点从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转让性进行审查,⑴必须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⑵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不能转移的债务情形;⑶债务承接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

5.公证机构应审查债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债务,并明确告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6.公证机构在办理债务转让公证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债务承接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且抗辩权和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7.公证机构应审查原债务是否有担保条款,转让后担保是否有效,原担保人是否同意继续为债务提供担保;

8.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应审查债权文书中是否约定了债务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和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条款,明确告知债务转让协议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后果。

二、案例意义

近年来,为解决“三农”问题,响应国家号召,许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支农贷款助力脱贫攻坚,因支农贷款金额小、利率低、无抵押等特点受到农民青睐,但在支农贷款发放使用过程中却极易出现借款人盲目申贷、张冠李“贷”、贷后不还等现象,致使银行形成呆账、死账等不良资产。办理金融事务公证不仅可以起到贷前预防、贷中审查、贷后监督,而且可以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别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保障合同履行、快速实现债权、避免不良资产发生的有效途径。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5.《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6.《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券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四、专有名词解释

1.债务转让:也称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不良资产:指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5.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等文书(如还款、借款合同、融资合同、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供稿人:山西省忻州市泰和公证处 赵改荣)


案例六


拆迁安置分房选房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拆迁安置  分房选房  现场监督

案例概况

2019年12月,太原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对某村制定的拆迁方案,对某村387户村民进行房屋拆迁并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现太原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需要给该村被拆迁的村民进行拆迁安置分房,由于每户拆迁的面积不同,因此每户所安置房屋的套数不等,面积不等。鉴于房屋朝向、楼层、结构等的不同,选房的顺序也决定是否能选到满意的房屋。为保障本次分房能顺利进行,也为了能公开、公平、公正的完成选房,12月3日上午,该街道办事处向太原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分房选房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

受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贺某首先审查了申请主体,确定申请主体为某街道办事处;其次审查了街办主任任命书、制定的分房选房方案、主任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重点审核了《分房选房方案》、《分房村民名册》,确认本次参与分房的户数有387户,本次房源有1231套,户型有165平方米的400套、140平方米的350套、110平方米的300套、97平方米的181套共四种户型。根据审查情况,公证处于当日受理了公证申请。

公证员贺某对本次《分房选房方案》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修改,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本次分房方案于10日公示,14日公示期满。17日到21日进行现场分房选房。如在公示期间内村民提出异议,优先解决该异议,如不能解决,推迟分房时间;如无村民提异议,分房活动正常进行。

2.本次分房选房顺序采用传统乒乓球抓阄的方式进行,先以签到先后顺序抓阄确定选房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后村民按选房顺序从房屋面积从大至小选择,如有村民放弃本轮选择,则按顺序号参与下轮选择,选完一轮电子屏将公布本轮选房情况。如有村民错过选房顺序,则在本轮选房完毕后在剩余房源里选择。

3.街道办事处已根据拆迁面积计算好每户村民应得的面积,村民面积可自由组合选择,剩余超过选房面积或不足选房面积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另行安排;

4.分房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理规则,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情况处理委员会,遇到突发情况按照处理规则由突发情况处理委员会解决。

5.公示期满,未接到村民对选房方案的有效异议。12月17日早8时,选房如期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场所进行。

选房过程:

由主持人宣读了选房规则,宣读了选房突发情况的处理规则。

公证员贺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某首先对抓阄用的器具进行了检查,并随机让两位村民也进行了检查,然后清点标了顺序号的乒乓球数量,将清点好的乒乓球全部放入抓阄用的器具。

公证员对选房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通过身份证比对确认是其本人才能参加选房活动,如不是本人,审核其是否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每户村民按签到登记的顺序依次抽取选房顺序,即:抽到的顺序号便是其选房的顺序号。

5.公证员贺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某对选房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现场工作记录、电子屏公示的内容等每一个环节均进行了监督,并让每一位村民对选房结果均签名确认。

6.公证员贺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某对整个现场选房过程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并让参与该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7.选房结束后,公证处现场宣读了公证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分房选房现场监督公证中,应对活动的实体方面、程序方面进行双重审查,应当从严、从实、全方位、全流程参与分房选房过程,切实履行公证职能作用。

2.公证机构应当对选房人的身份信息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确保选房人是其本人。

3.公证机构应当指导公证申请人制定科学严谨的选房规则,明确分房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理规则,制定突发情况处理预案,确保选房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4.采用传统人工方式分房选房,要根据规则使用相应的方法和工具,保证选房顺序的随机性、公正性和全程公开。公证机构应当对现场环节全程录像,并可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现场直播。

5.选房现场公证机构如发现选房活动违反事先制定规则或举办方及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情形,应当终止公证。

6.公证机构必须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一人必须是公证员)亲临现场,对其整个活动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7.公证机构应当在选房结束后指导申请人在村务栏、报纸等公示,公证机构现场宣读公证词,接受社会监督。

二、案例意义

近年来在政府重视、群众关注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事项上,越来越多的事务引入公证手段,公证积极发挥监督和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公证追求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推进城镇化进程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农村被拆迁户的安居等切身利益问题,尤其是拆迁安置分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头等大事。公证参与分房选房,对各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选房过程的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公证工作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得到老百姓的信任,为更好的完成政府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作用。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亲临现场,依照事先确定的规则,依法证明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事实是真实、有效的。其包括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摇号、抽签、评选、销毁、股东大会等各类现场活动。

(供稿人: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  贺利珍)


案例七


财政票据销毁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财政票据  现场监督  法治政府

案例概况

近年来,XX市财政票据使用量逐年递增,但票据销毁工作开展缓慢,导致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保管压力凸显、安全隐患增大。为此,XX市财政局向我处进行咨询,能否发挥公证的作用,将相关职能应用到财政票据销毁工作中,以提高该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序性。

我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XX市财政局提出可以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并从申请主体、核验方式、销毁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XX市财政局对我处提出的公证参与方式和建议高度肯定,要求各票据销毁单位结合我处的建议出台工作方案,开展XX市票据销毁工作。之后,在XX市财政局的组织下,我处委派公证员前往现场,同用票单位积极沟通、商定方案、对销票过程全程监督,目前已经协助两家用票单位销毁财政票据三万余本,涉及开票金额七千余万元。另,该市其他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销毁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我处通过现场监督公证参与财政票据销毁的做法得到了该市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的充分认可。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申办公证主体的确定。财政票据的销毁涉及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但是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若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届时申请主体是财政部门还是票据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共同申办?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财政票据的销毁需要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共同完成。笔者认为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票据使用单位,均可以作为申办公证的主体,因为任一方均有相应的资格。

2.销毁财政票据的事前审查。公证机构应严格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前期审查工作,确保拟销毁的财政毁票据符合如下规定:其一,拟销毁的财政票据保存期限需满5年,不足5年需提前销毁的要审查是否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其二,票据使用单位不得未经财政部门查验审批而自行销毁财政票据;其三,审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已经将待销毁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另外,审查销毁票据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严谨性。

3.拟销毁财政票据的现场核验。现场核验要尽可能做到票据实物与清单一致,若票据数量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验方式。我处公证人员在协同财政部门核验票据时采取了下列办法:先分类再核验,核验时先查验总量再抽查核验明细,抽查时按年度、按类别随机抽查,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公证人员现场见证并记录。

4.销毁财政票据的现场监督。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销毁票据方案制定的销毁时间、销毁地点、组织参与、销毁方式等流程进行票据的现场销毁。与此同时,公证机构要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其一,组织与参与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场签到;其二,销毁现场要全程摄像、拍照并做好视听资料的备份工作;其三,监督核验后的票据在销毁器具内全部销毁;其四,做好现场突发情况的应对和记录。

二、案例意义

财政票据销毁,能有效减轻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的保管压力,消除用票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有力推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对财政票据销毁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一方面,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可保障票据销毁的合法性,防范违规销毁;另一方面,通过对核验票据、销毁现场的监督,可保障票据销毁的真实性,防范虚假销毁。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主动邀请公证机构参与票据销毁工作,反映出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均得到提升。公证机构通过参与政府工作,充分发挥证明、监督作用,保障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突显出公证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程序规则》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专有名词解释

1.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招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供稿人:山西省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贺小梅)


案例八


市政重大建设项目保全证据公证

关键词

拆除钢管  实施方案  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概况

2016年,五矿钢铁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一批40个规格型号的无缝钢管。鉴于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某液化天然气中心项目工艺安装工程施工的需要,2017年1月11日,五矿钢铁某有限公司又与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向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了前述无缝钢管。但在该工程项目安装竣工后,因该批钢管存在质量问题,五矿钢铁某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无缝钢管出现开裂质量问题的通知”及拆除重建的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五矿钢铁某有限公司公司代理人孙某、刘某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杜某进行了咨询,在详尽了解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所应具备和履行的程序、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之后,该公司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提出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要求对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拆除无缝钢管的过程,以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拍照、摄像的行为及其取得的视听资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杜某、公证员助理王某随同五矿钢铁某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孙某、刘某和钢研某检测机构的技术鉴定人员李某一起来到位于某县的液化天然气某中心,在施工方中冶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和发包方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了实地勘验,经现场勘验与了解,该项目占地约180亩(120000平方米),已建成且需拆除的无缝钢管为10000立方米。此项目的占地面积及管道容积均非常庞大,且管道中仍残留有天然气成分,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地做气体还原与收集工作,很有可能会因安全问题造成无法预估的巨大损失。但是,若选择整体拆除,因实施难度很大,无论是在安全性和耗时方面,还是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各方代表组织召开了拆除无缝钢管保全证据公证的研讨会,在整体和部分拆除的问题上,各方进行了磋商与讨论,最终达成以选择性圈定目标拆除为共识(各方在40个规格中一致推选出30个无缝钢管型号)并按钢研某机构的取样要求,拆除并截取标准长度为≧500毫米的无缝钢30根。经过充分论证,此次保全证据公证内容按照现场勘验、商讨方案、圈定目标、还原气体、拆除钢管、无火切割、登记造册、封条封存、照片冲扩、视频刻录、取样送检(北京)到收到检验报告的顺序,用时两周并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从而保证了固定证据的严密、连续。

此次保全证据属于高空作业,风险无法预知,但在完整的公证方案设计指导下,不仅高效、快速、安全地处置了现场,而且为当事人赢得了时间,当事人将第一时间签发的公证书递交至所辖人民法院,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维权结果。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从既有的法律事实与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从而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申办该公证事项的资格,确保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尽可能采取多种多样的记录形式,真实、严格地还原现场情况,保障现场活动的公开透明,切实履行公证职能。

3.公证机构在取证前就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现场证据情况与申请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指导当事人制定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且有指导价值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以确保保全证据公证得以安全而顺利的进行。

4.保全证据公证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保全证据的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遵从专业、严谨、真实、全流程参与的执业原则,切实履行公证证据效力的职能作用,为公证申请人赢得诉讼提供有力保障。

5.根据此项保全证据实施方案,为确保保全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公证机构应当对现场状况进行全程实时记录与拍照,并形成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以此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完整组成部分。

二、案例意义

上述液化天然气项目是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项的重点项目之一,是国家新能源“气化太原”的又一重要举措。这项保全证据公证在全省尚属首例,不仅为诉讼赢得了时间,也为胜诉夯实了基础,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基础与核心,保全证据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保全证据公证可依据不同的证据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以提升证据收集过程的证明力。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常见的业务之一,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保全证据公证可以起到预防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作用,更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事实、减轻审判负担,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六十三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当事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分为五大类,即:(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供稿人: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杜慧君)


案例九


人民陪审员抽选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抽选  现场监督公证  公平公正

案例概况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正,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县法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于2020年12月共同发布《XX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X司字〔2020〕X号)及《XX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由上述三部门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确保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应选任小组的申请,县公证处对本次抽选人民陪审员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公证员王某就本次选任的实施方案、抽选方式、人员安排等问题与选任小组提前进行了沟通、交流,公证员了解到:

1.本次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产生方式,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由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随机抽选共产生45名候选人。县公安局通过“山西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随机选取了本县区600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征求个人意见、资格初审,600人中有45人通过资格复审。此外,依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方式,有39人通过资格复审。

2.本次抽选将不再使用传统的抓号方式,而是采用《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由电脑随机抽选,该系统由司法部组织研发,司法行政系统选取专用电脑进行统一安装,县司法局配发有一个专用账号,专人进行操作,系统已通过合格性检测,可以直接使用。该系统无法实现提前测试,一旦启动抽选程序,抽取的结果将直接形成,并直接进入全国人民陪审员数据库。

3.选任领导小组申请公证处现场监督的内容为:现场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常住居民45名候选人中随机抽取41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从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的39名候选人中随机抽取10名。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共计51名。

了解了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程序、工作流程、公证现场监督的内容后,公证员进行了如下准备工作:

1.确定本公证申请主体为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组成的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并不能作为适格的公证申请人,而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如果共同作为公证申请人,从程序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是从实践操作上会显得繁琐。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公证员与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协商,共同确定由县司法局作为公证申请人。

2.了解并熟悉了《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认真查阅并向技术人员了解该系统的相关运行机制,与司法局指定操作人员进行了工作对接并对操作流程进行了演练。

3.在抽选前一天,公证员与申请人共同对装有系统的专用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仔细较对了该系统内侯选人的信息确为领导小组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所产生的人选。公证员与申请人共同封存电脑,并将电脑存放至公证处专用保险柜内。

4.为了保证抽选当天网络的顺畅,避免因断网造成系统中断,无法完成抽选活动,公证员提醒申请人提前做好网络的连接工作及应急预案。

抽选当天,选任领导小组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出席了现场。公证员王某与司法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封条,操作人员启动电脑、打开系统,公证员再次校对了系统内的侯选人的信息与选任小组提供的原始信息一致,人员信息准确、完备。随后,抽取工作按照预定的程序正常进行,本次选任的51名人民陪审员现场产生,抽取名单现场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整个操作过程均在会议室大屏幕同步播放显示,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抽选活动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员在办理现场摇号、抽奖类公证时,要作到提前审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充分,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并要提前熟悉并掌握活动流程,对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合理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现场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公证员在办理现场摇号、抽奖类公证时,要对原始数据的来源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

3.公证员要对摇号、抽奖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要确保摇号、抽奖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安全、可靠,排除人为和技术上的干涉和干扰。

4.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抽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二、案例意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同时可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使司法更接地气,被群众所理解。公证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活动进行的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积极履行职责,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充分保障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随机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提高了公证的公信力。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程序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4.《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四、专有名词解释

1.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招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供稿人: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 王娜)


案例十


违建别墅拆迁保全证据公证

关键词

违建别墅  违建别墅拆迁  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概况

2005年5月,山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县XX镇XX村集体土地修建了XX别墅。按照国办发〔2019〕22号、自然资发〔2019〕85号文件精神及山西省下发的《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别墅进行拆迁。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也为固定证据,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申请人,申请我处对别墅拆迁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向我处提供了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县政府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我处依法受理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后,就该公证事宜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会上,公证人员观看了《秦岭别墅调查》《一抓到底正风纪——秦岭违建整治始末》的相关报道,本处要求承办公证人员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违建别墅的重要指示精神,配合好县政府的拆迁工作。会后,我处指派公证员王东平和公证人员刘志刚进驻违建别墅问题清查领导组,专门配合县政府开展违建别墅拆迁工作。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处公证人员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建议向被拆迁人送达相关文件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不接收送达文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并注意拍照留存证据,避免发生冲突,保证送达依法进行。在我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县自然资源局向山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通知》《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按期拆迁整改违法建筑的函》《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处依法为上述送达过程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山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县自然资源局送达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在我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县自然资源局又向其现场送达了《关于立即履行处罚决定的通知》,经我处建议,县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了〔2020〕晋XX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予以配合。

2020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在别墅张贴《拆迁公告》,并向山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送达,通知其配合拆迁。

2020年12月29日,由县人民政府、法院、公安、纪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镇、村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组,对违建别墅依法进行拆迁。

拆迁时,山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派人到场。我处公证人员建议由参与部门派人共同对内财物进行清点,能点清数目的,列表造册,不易清点的,采取拍照列项目的方法登记,全程进行摄像,我处对清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清点完毕后,相关人员将已清点造册的财物移交到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统一保管,并办理了财物交接手续,我处对财物的移交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由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施工方对违建别墅进行了拆迁,我处对拆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此次违建别墅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共制作公证书12份,制作现场记录25份,拍照527张,制作光盘25张。保全证据公证通过拍摄、清点等方式,从程序上对违建别墅的拆迁现场进行了证据固定,同时为县政府依法拆迁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本处保全证据公证得到了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时,应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是否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确保申请主体适格。

2.在办理违建拆迁证据保全时,特别要注意程序,向被拆迁人送达相关文件的证据保全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不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也可邮寄送达,注意拍照留存证据,不要发生冲突。

3.在清点财产时,能点清数目的,列表造册,不易清点的,采取拍照列项目的方法登记,全程进行摄像,相关在场人员签字,同时做好财产的交接手续,防止财产丢失。

4.拆迁时,要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拆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和被拆迁人起冲突,如发生冲突要及时报案。

二、案例意义

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后,全国多地已先后开展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违建别墅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应把好程序关,防止因程序缺失,造成拆迁程序违法,如被拆迁人告状,就会拖延拆迁时间,重走法律程序,就会被动,还可能会承担责任。本案中,公证处参与文件送达证据保全、财产清点证据保全、财产移交证据保全、拆迁证据保全,从程序上保障了违建的拆迁的合法性,保全了证据,保证违建拆迁的顺利进行。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

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4.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2号);

5.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 项行动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19〕85号)文件;

6.山西省下发的《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四、专有名词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违建别墅:指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所建的别墅,如未取得土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的别墅等都属于违建别墅。大部分违建别墅建在山区,未经批准或超范围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

(供稿人: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  王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