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
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2-02-16 11:31 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0﹞1号)、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山西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法治字﹝2020﹞8号)及我省“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省范围符合《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晋法治办〔2020〕16号)标准,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村(社区)均可参加申报。已经被命名为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不再参加推荐评选工作。

(二)在2021年复核中被保留“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评选工作;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评选工作。

(三)被评选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名单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决策部署,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条件。符合《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晋法治办〔2020〕16号)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级组织成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且符合创建标准的,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二)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县司法局和民政局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市级司法局和民政局。

(三)复审。市级司法局和民政局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在官网或媒体对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司法厅和省民政厅。

(四)审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推荐材料审核,并根据实地走访比例不低于申报总数10%的标准进行实地查验后,确定拟命名名单。

(五)公示。省司法厅和省民政厅对拟命名名单在官网或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命名名单。

(六)命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印发通知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乡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的重要措施,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推荐命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标准。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申报对象,根据《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逐一对照,并向当地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等部门核查相关情况,并开具证明材料。

(三)填报信息。各村(社区)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确认本村(社区)名称并认真填写《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附件2、附件3,一式3份),由各市司法局于2022年520前统一报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纸质版机要交换至省司法厅或传真至0351—6922163;电子版发至邮箱sftfxc2681061@163.com),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规范格式书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崔磊  0351-6922165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王佳  0351-6387346


附件:1.山西省未获得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名单

2.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3.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4.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2022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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